你在这里

大清国的“圈地”与“逃人法”

郎世宁•雍正十二月令圆明园行乐图•七月乞巧(局部)

自古以来,各朝皇帝建造宫苑、陵墓,都要占用大量土地,而原来生活在那里的百姓,就要被驱逐,他们的房屋、土地、财产,也会于一夜之间化为乌有(有的皇帝也在征地时给百姓一点补偿)。这种随意侵夺百姓土地、财产的野蛮干法,到了清朝,竟被皇帝作为一种政策施行。

清军占领北京之后,即下令北京城内的汉人全部迁居外城,内城由满洲八旗驻防。这只是清军把中国人当作被征服者对待的开始。顺治帝福临于16岁入关之后不久,摄政王多尔衮便谕户部:

“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远。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汉人)无主荒田,及明国舅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尔部可概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与,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此非利其地土,良以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无处安置,故不得不如此区划。然此等地土,若满汉错处,必争夺不止。可令各府州县乡村,满汉分居,各理疆界,以杜异日争端。今年从东来诸王各官兵丁及见(现)在京各部院衙门官员,俱著先拨给田园。其后到者,再酌量照前与之。”(《清世祖实录•卷十二》)

于是,北京附近各府州县的满洲官吏,开始对民间的土地展开全面的占夺,时称“圈地”。

满人贵族、官吏大片地圈占土地,成千上万的汉族农民被从居住地驱逐,成了无家可归的流民。顺治二年(1645年),陆续迁入关内的满人又展开第二次圈地,所占土地扩展到河间、滦州、遵化等地。两年后,福临又诏令顺天、保定等42个州县属于圈地范围。三次大规模的圈地,共侵夺汉人田地146766顷,包括北起长城,南至河间,东起山海关,西至太行山的广大地区。满人从圈占无主田地扩展到圈占有主田地,又由圈地发展到圈占房屋,以至于“圈田所到,田主顿时逐出,室中所有皆归其所有。”(史惇:《恸余杂记》)后来由于汉民群起反抗,清政府才于顺治五年(1647年)下令停止圈地。

清军入关前后,就在关内外俘获大批汉民,分赏给八旗充当奴仆。圈地之后,大批汉人失去土地和家园,于是多尔衮又推行编庄制度,把一些汉人集中起来,强迫他们从事生产。另有一些无家可归的汉人,不得不投靠满人充当奴隶,称之为“投充”。一些满洲贵族和官吏,趁机以投充为名,逼迫流离失所的汉民投充,以增加自己的奴隶数量。据史学家统计,仅京畿一带,户下人就有40余万,连同他们的家人,大约有一百数十万人。

受满人奴役的汉民被称为“户下人”,奴役汉民的满人为主人,主人强迫户下人耕作、服役,对户下人可以随意买卖;户下人对子女的婚姻也无权作主,而要听命于主人。户下人的子孙被称为“家生子”,仍然是满人的奴隶。主人杀死户下人不需偿命,只是受到鞭责或罚俸等处罚。这些可怜的汉民,人身毫无自由,像牛马一样被驱使。他们当中有的人因受不了满人的奴役和殴打而自杀,更多人则伺机逃亡,而在华北地区,逃亡的户下人最多,数月之间达到几万人。

由于逃亡的汉民越来越多,顺治三年(1646年)五月,多尔衮又制定“逃人法”,此法令规定:

“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远。”法令还规定:“缉逃事例,首严窝隐,一有容留,虽亲如父子,但经隔宿,即照例治罪,使小民父子,视若仇雠,一经投解,立即拿止。”

也就是说,即使是父子关系,也不准容留逃亡的奴隶,在逃亡者来到时,必需立即将其捉住报官,哪怕只让其住上一夜,也要治罪。对于再逃者,不但要鞭责,还要在脸上、臂上刺字。一些汉族官吏认为“逃人法”株连太多,要求修改这一法令,却被多尔衮斥为:“偏护汉人,欲令满洲困苦,谋国不忠,莫此为甚”,或被降级,或遭流放。

逃人法的推行,带来一连串严重的恶果,由于法令规定,窝藏逃人者要处死,没收的家产赏给告发者,各地的恶霸地痞为了贪图钱财,相互勾结,随意诬指居民隐匿逃人;一些贪官污吏也逼迫被捉到的逃人诬报窝家,敲诈勒索。结果“使海内无贫富、无良贱、无官民,皆惴惴焉莫保其家”。

由于法令严厉惩治容留逃人者,因自然灾害而逃荒的人也被视为“逃人”,而无人敢于收容。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华北地区淫雨成灾,数以万计的受灾百姓逃往山东讨饭求生,但地方官府和居民畏惧“逃人法”的严厉,无人敢于收容救济,并且到处驱赶。灾民走投无路,或饥饿而死,或揭竿而起,致使“天下嚣然,丧其乐生之心,盗贼蜂起,几成燎原之势”。直到康熙年间,才对实行了数十年的逃人法做了一些修改。

大清国征服中国后,推行圈地、编庄、投充诸政策,目的是为了在关内实行奴隶制度,让汉人变成满人的奴隶,只是由于汉民的不断反抗而失败。

2007-10-29

关键词: 
栏目: 
首页重点发表: 

Theme by Danetsoft and Danang Probo Sayekti inspired by Maks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