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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的美国陪审员经历看梁彼得案

最近微信上常常看到美国华人声援梁彼得警官,我对此案不熟悉,也没有花时间去研究。更重要的是我一直不愿意站在种族/群体的立场去看司法问题。既然已经扎根在美国,我除了饮食/文化上还是保持中国传统,在政治/司法/政府的观念上,我力求随美国主流而不是站在一个华人的立场。平心而论,我一直觉得美国的司法制度很公正,虽然有个别错案,但是我不认为有因为种族的原因带来不公正的司法审判。

三年前,我被拉壮丁去法院担任陪审团员。凡是美国人都有机会被抽签去担任陪审团,但是正式担任审判陪审团员还是需要经过一番筛选。首先是法院要求利益冲突回避,我的案子是一个黑人青年行凶抢劫案,法院要求凡是家里有人当警察的/检察官的,亲朋好友被抢劫过的,都要回避。当时我正在忙于找房子,也想提出回避,我的理由就是英语不是我的母语。法官断然拒绝,说我的英语能力不影响我判案。筛选后的陪审团员还要经过被告和检察官双方鉴定通过,我又一次被检察官/被告同时选上,这样我就参加了四天的审判。

法官要求我们只在法庭里看检察官拿出的证据和辩护律师提出的反驳,不允许我们回到家里自己去调查研究被告的犯罪历史,也不允许打听这件案子的媒体报道。也就是说我们的判决只是基于在法庭上列出的材料,我们12个陪审团员也不允许私下交流,只能统一关在房间里讨论,一直到听证结束。最关键的一条就是法官要求我们对被告假设无罪的,而且要给予被告足够的“相信是无辜的”,检察官必须承担举证说明被告有罪。

我面前是一个西装革履斯斯文文二十岁的黑人青年,看样子一点不像平时电影里的坏蛋样子,也不像电视新闻里的通缉令照片。说实在的,我是力图想找出检察官拿出证据的破绽,错判一个好人的后果不堪设想!

检察官不厌其烦请来了很多专家,比如无线电讯公司的工程师,解释被告手机的定位,被告与受害者手机短信交流的记录,被告原单位的老板证词,受害者及女友的证词。所有一切证据都指向被告,最后唯一的疑问就是我没有亲眼看见他抢劫和行凶。

在12个陪审团讨论中(有黑人,白人,黄种人,男人和女人),几乎大家都是想方设法在证据里面找破绽,其中大家锁定在“被告与受害者见面交换iPAD买卖时,会不会有一个第三者出来行凶,这是唯一可能被告是无辜的”。但是这个假设又被常理所推翻——如果双方在交易时,受害者被打昏,iPAD被抢,那么在场的被告为什么不报警,不叫救护车?为什么受害者的iPAD是被告拿出卖的?我们想方设法为被告解脱,但是证据不允许我们这么做,最后我们只好给被告定罪!

判决后,我还是给法官打了个电话,给被告求情。我兑现了我的诺言,公正地给出了判决,但我希望法官能考虑这是个刚20岁的年轻人,给他做人的机会,从轻发落。法官还是判了他12年!

事后,我在马里兰法院的数据库里找到了这个年轻人的犯罪记录,他已经犯过几次罪了,同时还有个案子等待审呢!

要被陪审团的12个成员一致认为有罪是件不容易的事,检察官必须滴水不漏地举证说明被告确实犯罪!严格地说,只有陪审团看到的证据才是有资格判定有罪或无罪,示威游行是没法改变法庭上的证据,也不会影响陪审团的判决。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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