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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改刑法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入罪

最高法院提出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修改符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

中国刑法第九个修正案中关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将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引起了法学界尤其是律师界的普遍反对。

今年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在此次的二次审议稿中,拟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国刑法1997年《刑法》首次修正案时,新增的“妨害司法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去年10月27日提请审议的一审稿中,包括了上述的内容,当时就在法学界引起了争议,南方都市报曾发表社论《法庭言辞入罪,能解司法权威之困?》给予批评。

《南方都市报》社论认为,“律师选择说出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制度意义的抗辩效果凸显,但也让习惯了一团和气式庭审的司法人员感到措手不及,被视为某种不驯服、不尊重。相较于辩方律师的某些不驯服,控方乃至侦查机关对某些案件的超凡影响力,同样需要寻求抵御与制约之道。”

几个月内律师界的反对声音并未改变体制关门立法的强硬逻辑,6月24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二审稿中,争议条件基本得到完整保留,只略作修改,分别增添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情节严重”字样。

根据财新网的报道,本月的二次审议中,分组讨论的全国人大常委们亦有不同的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云峰就建议删除这一条款,理由是“侮辱、诽谤、威胁”主观色彩浓重,随意性较大,易使辩护人担心因言获罪而不敢有效行使辩护权,他认为,这条规定也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完全可以通过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达到惩罚的效果,而无须动用刑罚。

知名律师张青松则认为,在中国诉讼程序法中,对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任何制裁措施和救济制度,导致他们如果程序上违法,无法处理。检察机关常常不作为,或者法律也没有授予他们强制纠正的权力。所以,当权利被侵害,律师无法寻求解决途径的时候,产生一些极端行为,完全是客观规律。

法学学者陈杰人则认为,从立法的背景和原意来分析,此番刑法修正案(九)的前述内容,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近年来律师、公众和媒体对司法的批评剧增,尤其是一些所谓“死磕派”律师在法庭上的较真和批评,以及一些当事人不满司法不公而对法庭提出抗议等行为,让很多地方的法院感到头疼,甚至也让公检法三机关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意欲打压、震慑这些批评和抗议行为。

在各有关部门座谈听取意见时,最高法院提出,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修改符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陈杰人担心,倘若该草案条文成为法律,很可能给法院拒绝监督、打压律师和对抗舆论批评提供机会,“侮辱、诽谤、威胁”这些用语以及“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很容易被扩大解释;律师如果因为不满法官的行为而当庭提出批评,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侮辱”,公民如果批评公检法人员在法庭上的表现,很容易被认定为侮辱或威胁。

陈杰人担心,在中国刑法第306条已有的“律师伪证罪”,已然对律师形成了紧箍咒效应,倘若再增加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内容,那不仅是对律师群体的打击和对律师执业伦理的破坏,还是对律师背后无数不特定多数人正当利益的潜在损害和威胁,更是中国司法的重大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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