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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领中环”与“公民抗命”

长期以来,每逢周日或假期,数以万计在港工作的菲佣,聚集在香港政治和商业中心——中环的天桥、行人道、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三五成群,席地而坐,聚餐、聊天、吹拉弹唱,这是占领中环的始祖,也是中环的一景。她们占领中环,以解乡愁;她们不是公民,也不抗命。

第一次“占领中环”

第一次以“公民抗命”的形式“占领中环”,发生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香港部分市民效仿美国民众占领华尔街,占领了香港汇丰总行大厦地下的广场。占领者的要求是抗议金融霸权、控诉资本主义制度弊端等经济要求。

2012年6月,汇丰银行以取回业权为由,要求示威者撤离。8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禁制令,责令占领者于8月27日晚上9时前离开。占领者违抗禁令,更在27日当晚举行音乐会。期限过后15天,法庭执达吏驱逐了占领者,长达11个月的占领行动告终。

第一次“占领中环”,以违法占领开始,以被执法者驱离结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收效不大。香港金融霸权的地位没有改变,在法制外衣的包装下,更具有欺骗性和杀伤力。

第二次“占领中环”

蛇年入春,万物复苏。第二次“占领中环”运动正在酝酿,不断升温,要求目标直指2017年的特首普选。

元月中旬,港大一法学教授投稿报端,鼓动市民及民间领袖以事先张扬的形式进行违法、非暴力的占领中环行动,并称若市民不再施以更进一步行动,普选的目标将无法达到。

第二次“占领中环”的发起者和支持者,提出要以“公民抗命”的行为来主张真普选的政治要求,预计有万人签誓言书、商讨日、民间电子公投、超级区议员辞职进行变相公投、合法的不合作运动、不合法但不会影响社会秩序的不合作运动、最终占领中环等行动。

真假普选的试金石

特首候选人的准入“门坎”,是真假普选的试金石。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特首的条件是: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四十周岁,在港连续住满二十年,无外国居留权。

早些时候,一些建制派人士提出,爱国爱港是担任特首的必然条件。最近又提出,2017年普选特首时,候选人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内部“预选”,以确保“筛走”北京中央政府不能接受的人选。

不言而喻,香港特首要爱国爱港。关键是,谁来判定谁是爱国爱港?曾经到维园参加要求平反六四的烛光晚会,是否就不爱国不爱港? “禁奶令”、“禁双非孕妇来港生子”,是否是爱港不爱国?一些建制派议员认为,爱国爱港是意识形态,法律上很难去表述。

不言而喻,香港特首要与中央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那曾经到中联办门口示威游行反对西环治港, 是否就是“对抗中央”?“斗而不破,和而不同”,能否成为特首候选人的底线?

在过去由选举委员会小圈子选举特首时,泛民主派人士都有机会参选,虽然落选是意料之中的事,港人强忍遵守着“循序渐进”的民主进程。如果2017年泛民人士可以成为特首候选人,真普选应该靠谱;任何人在真普选中落选,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

如果泛民人士在2017年的特首普选中连候选人都当不了,那普选只能沦为专制为民做主的假普选。港人难以忍受“朝三暮四”的欺骗。

可以接受为普选设置的“门坎”,例如“预选”、“最低选民联署”等,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参选资格审查。不能接受意识形态的政治审查,经过特定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预选”,由少数人决定谁能成为特首候选人。

“公民抗命”的代价

香港特首在2017年实行“普选”,是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同时还提出普选的办法是,“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首候选人的准入“门坎”引发了香港社会关于“真假普选”的争议,触动了部分市民不惜以“公民抗命”的行为“占领中环”,不惜以阻路、冲撞警方等触犯法律的行为来表达政治要求。

“公民抗命”的实质是以违法的行为来主张要求。然而,公民是法制的产物,二者互为依存。公民一旦以违法来要求权利,公民将成为暴民,要么公民被法律制裁,要么法制被公民摧毁。这是“公民抗命”的代价。一些法律人把这一代价轻描淡写为:“你留案底,是你的medal(荣誉)。”我以为这是教唆犯法的行径。

长期以来,香港市民的经济理性大于政治热情。当然,这以当政者施政不出现重大失误为前提,还以没有别有用心者制造事端或煽动民粹为前提。

以牺牲法制而获取的政治成果,最终将无法用法制巩固之。唯一可行的是,给香港以真正的特首普选,否则将失去香港的繁荣稳定,甚至可能失去香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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