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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民者商鞅的扩民权运动

商鞅说过,人民群众见识短浅,他们不足以共谋大事,只能共享胜利果实。原话是这样的——

“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郭偃之法曰:‘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商君书·更法》)

商鞅还说过,人民群众不推崇学问,就会愚蠢无知,就不会私通外邦,就会安心种田。原话是这样的——

“无以外权爵任与官,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民不贵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别则国安不殆……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则知农无从离其故事,而愚农不知,不好学问。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商君书·垦令》)

没错,以上就是赤裸裸的愚民思想,商鞅最大的历史局限性之一。这没什么不好意思承认的。只是,有些人据此判断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是:秦国人民缺乏思考能力,容易陷入集体无意识状态,故而执行能力比六国人民强,改革措施落实得彻底……

那么问题来了!真正鄙视群众智商的,到底是商鞅,还是这些人呢?

假如抛开商鞅的言论,从宏观历史背景或微观社会细节顺藤摸瓜,变法到底是让秦民从自由人彻底沦为奴隶?还是得到远超从前的权利呢?

进一步说,六国变法的症结,究竟是对人民奴役得不够狠?还是给人民的福利不够多呢?

事实上,商鞅变法不仅有愚民的一面,也存在扩大民权的一面。至少在三点上,他带给民众的“权”与“利”比其他先秦政治家都多。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当我们追溯反秦起义第一人陈胜这句名言的思想源头时,就会发现——正是商鞅变法培育了战国秦汉布衣将相现象的社会土壤。

1. 布衣将相出现的前提——打破贵族政治

春秋是世卿世禄制盛行的时期,布衣平民的参政机会并不多。别说参政议政了,就算从军打仗,也难以凭战功做将帅。要想扭转这个局面,除非越过世卿世禄这道坎。

诸子百家私学兴起,带来了知识下移潮流。教育的普及,让平民阶层涌现出无数才兼文武的布衣士人。人才养成方式的变化,推动了用人机制的变化。“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的传统观念,被战国平民阶层抛之脑后,他们常常通过游说诸侯来参政。而从布衣阶层挖掘文武人才,正是战国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例如,率先变法的魏国,重用了许多像吴起这样的布衣之士。尽管魏国的变法不彻底,但仍处于庶长当政阶段的秦国,无法与之抗衡。魏国抓住了布衣人才群,故而能称霸天下。

商鞅是“卫之诸庶孽公子”,但他选择了布衣士子的活法。他少年时入魏,成为魏相公叔痤的中庶子。假如魏惠王能听从公叔痤遗言,商鞅就能继任魏国丞相。很遗憾,魏惠王没有。与其说是他嫌弃商鞅年少,不如说是因为魏国的贵族政治残余太浓。这是体制性问题。

魏国拥有先进的中央集权制与成熟的官僚制,但其用人机制并未摆脱贵族政治的积习。

《史记·魏世家》记载了一个故事。魏文侯身边人才济济,他为选谁当丞相犯了难。综合来看,宗室贤臣魏成子与非宗室能臣翟璜是最出色的两位候选人。于是文侯征求大臣李克的意见,李克提出了“居视其所亲,富视其所与,达视其所举,穷视其所不为,贫视其所不取”的人才鉴定法。最终,魏文侯决定任命魏成子为相。

这事还没完!

翟璜对此很不服气。因为,在魏文侯的领导班子中,西河守吴起、邺令西门豹、灭中山国的大将乐羊、中山守李克、太子傅屈侯鲋都是他举荐的。几乎整个军政界,都是他扶持起来的。翟璜对魏国霸业居功至伟。

但李克反驳道:“魏成子以食禄千钟,什九在外,什一在内,是以东得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此三人者,君皆师之。子之所进五人者,君皆臣之。子恶得与魏成子比也?”

言下之意,魏成子用自己90%的收入招揽到了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三位“王者师”,翟璜举荐的五人只是“王者臣”。两人都为国家招揽了人才,但贡献率不在一个档次。

按照时人的观念,“王者师”的等级高于“王者臣”。所以,翟璜听李克这么一说,马上服气,承认自己的觉悟不足。

如果穷根究底的话,不难发现——这则故事宣扬的精神,与商鞅的价值观背道而驰。

首先,在商鞅眼中,所谓的“王者师”不过是“烦言饰辞而无实用”的嘴炮,也就是今人常说的“键盘侠”。他们对国家社会的贡献,远不及“王者臣”——振兴农战的实干家。

其次,魏成子虽贤,但并不是所有宗室大臣都有拿出90%的个人收入去为国求贤的思想觉悟。更多人倾向于排挤非宗室出身的贤能,变相回归世卿世禄的格局。宗室特权过高,待遇过厚,这是魏国变法后也没解决掉的一大弊病。

魏文侯用人不问国籍与出身。但从魏武侯开始,魏国的军政要职重新变为以宗室贵戚为主。例如丞相公叔痤就有宗室背景。再后来,太子兼任丞相或监军几乎成为魏国常制。这导致魏国布衣士子(无论体制内外)大量跳槽到外邦,第一目的地恰是魏之死对头——秦国。

总之,魏国的社会利益分配很不合理,严重抑制了布衣人才群为国效力的积极性。若是想让布衣之士出将入相,必须对魏国式人才机制进行彻底变革。

商鞅心中已有对策,但魏惠王不用他也是枉然。幸好,这套方案被秦孝公全盘收下了。其中最抓眼球的内容是“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军功爵制度。

不少人将军功爵制视为军国主义衍生物。这未免小看了商鞅以及整个战国时代。要知道,激励农战是列国共识。激励农战的关键在于,让广大人民不再是被动的承担者,而能从农战中直接获利。相较于阶级固化的西周和春秋,谁又能说这不是历史进步?提高民众的收益,不就是在扩大民权吗?

从本质上说,秦军功爵制是一种新的利益分配机制,一种对平民更有利的社会机制。

军功爵的基本精神:每个人按照对农战政事的实际贡献率,获取相应的地位与资源。上至宗室贵戚,下至刑徒贱民,外至列国游士,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商鞅变法“塞私门,开公门”,迫使人们只能以农战谋求富贵。从表面上看,民众的发展出路比以前更狭窄。若论实际效果,也许恰恰相反。

需要注意的是,“富”与“贵”是两个概念。

《商君书·画策》曰:“所谓富者,非粟米珠玉也?所谓贵者,非爵位官职也?”

在世卿世禄的贵族政治背景下,民众可以“富”,粟米珠玉塞满家室,但没法“贵”,爵位官职无从染指。人们的致富门路选择多,但改变不了阶级固化的基本格局。在军功爵制环境下,民众照样可以合法经营劳动致富,又增加了以战功事功换取官职爵位的机遇。人们的致富门路也许少了,但有更多希望晋升到更高的阶层。

汉高祖刘邦曾说:“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汉书·高帝纪》)

公大夫是秦国军功爵中的第七级,可与县令、县丞以对等礼节相待。值得注意的是,没有官职的公大夫及更高等级的有爵人,依然被定义为法律与习俗上的“民”。

总之,商鞅变法扩大了秦民从政的权利。对比列国庙堂,秦国宗室贵戚特权最少,布衣士人从政机会最多。

战国七雄都变过法,但布衣将相在秦国出得更多。哪怕在宗室贵戚位高权重的秦惠文王与秦昭襄王前期,故秦布衣与山东游士也常居军政要职。到后来,布衣将相完全成为秦国主流。始皇帝建立秦朝时,甚至出现“(宗室)子弟为匹夫”的现象。六国布衣将相比较少,贵公子主政是常见画风。而那些入秦的山东士子,大多因为在本国得不到升职机会才跳槽的。秦廷对本国和外邦布衣士子的重视与厚遇,堪称天下之冠。

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能富而不能贵的“利出十孔”环境,既能富也能贵的“利出一孔”环境,哪一个对布衣平民更有利?不言而喻。

2.礼下庶人,刑上大夫

秦穆公曾说“中国以诗书礼乐法度为政”。秦孝公执政时,只剩下“法”和“礼”的概念了。孝公打算“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商鞅主持的改革也围绕着这两个范畴进行。其中,“法”是秦国新政的根本,“礼”依附于“法”。这与从前的礼治社会大相径庭。

在儒者的语境中,礼治社会郁郁乎文哉,注重保障民权;法制社会刻薄少恩,让百姓苦不堪言。假如排除“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个前提的话,这个结论也许能成立。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商鞅变法恰恰是反其道而行之——礼下庶人,刑上大夫。

先说那千疮百孔的周礼乐文明。以礼规定秩序,以乐教化人心,看着很美好。奈何礼不下庶人,基层百姓几乎享受不到。

礼治的关键在于保持“礼”的神圣性。于是乎,周礼十分繁琐,完整的仪式做下来,费时费力费钱费神。不经过系统的学习,不具备雄厚的财力,根本不可能贯彻礼治。到了春秋孔子那时,各国贵族已经难以严格遵守全套周礼了。这种连贵族阶层都难以承受的“礼”,若是用于庶人阶层,不光耽误生产,还可能沦为赤贫。

所以说,“礼不下庶人”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

站在劳动人民的角度看,礼乐本身无助于发展农战事业,也不创造任何实用价值。贵族筹办礼乐的钱财取之于民,却对提高民众生活水平没有什么帮助。既然礼崩乐坏已经成为定局,继续恪守劳民伤财又繁琐教条的礼制,只会给百姓带来沉重的负担。

通常认为商鞅完全抛弃了“礼”,其实不然。他只是把秦国的旧礼给革新了。

商鞅指出:“礼者,所以便事也。”(《商君书·更法》)

不“便事”的礼,注定要被时代所淘汰。而新“礼”的制定,以“便事”为准,即符合人们的现实生活需求。其主要措施就是让民众获得了更多的祭祀权。

祭祀权在古典社会中有多重要?《左传·成公十三年》里那句“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就是标准答案。宗法制对祭祀礼仪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在春秋贵族阶层,主祭权归宗子。就算宗子不在,庶子也无权祭祖。拥有主祭权的人,即宗族大家长,在宗族中占据统治地位。

相对于家族祭祀,社神祭祀更加受古人重视。“社”之一字,不仅指土地神,同时还代表着一个社会群体,以及该群体共有的社神信仰。

《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新探》指出:“在先秦与秦汉的历史中,也只有‘社’的活动才是一个带有全民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群团的集体活动。起初的社群的社会活动是最为根本的,随着农村邑社组织的变迁而其社会活动也在同步变迁着,各类、各层次的社会活动实皆为村社共同体的社会活动的升华物,这一点从未被人清楚认识到。就是什么王社、国社、侯社也只不过是原村社的‘社’的升华……社神是农村公社成员共同的也是最重要的信仰,只有此才是他们唯一团结精神的纽带。社神是农村邑社抽象的,然而也是唯一的保护神。故研究社神之信仰,亦必须将其与农业共同体的群体组织联系起来说明,方才得其历史真实与深刻认识。有了并认识到这个社会群体组织,社神的信仰才有了基础;有了这个社神的信仰,方才在心理与意识中,潜在地也是最深刻地觉悟到这个群体的存在。社神的共同信仰,便是这个社会群体共同团结联系的精神感召。”

古人把国家称为“社稷”,根源就在于社神信仰。

《礼记·祭法》曰:“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社分为公社与私社。其中,大夫、士、庶人的宗族聚落达到百家以上时,才能设置私社。公社由王侯官府主祭,私社由贵族主持。

按照周制“礼不下庶人”的精神,普通百姓没有立社的资格。民众参与社祀活动,但祭祀权掌握在统治者手中。

《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新探》称:“待到战国,社及社祀的发展有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分封制的日渐废除,社会变革及民众地位的提高,社的祭祀也逐渐下移。社祀本起于民间社群,但在分封制下,社却首先成为领主的保护神,主持社祭也就成为他们的专利。随着领主退出历史舞台,领主政治也就变为官僚政治,则社也便逐渐走向民间,立社、祭社,又成为民众普遍参与的事情。立社民间化,民社突出。待至秦汉,民间里社则成为主要的活动。”

事实上,在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大夫以下的庶民才获得立社的资格。

“至秦,民二十五家以上则得立社。至秦,社有所发展,一方面系统化,另一方面,民社突破官社而立。《月令》之所谓‘命民社’即秦社。这是秦制,自秦而后,民始得立社。这是社祀的新发展,突破周之大夫有土地者始得立社之制,既存公社,又兴民社,而且把官民社通通纳入同一个系统,将县、乡、里社归为一体。”(《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新探》)

可见,秦民的社神祭祀权远非礼治时代可比。

秦国另一个“礼下庶人”的重要标志是,平民可以“祠五祀”。

《礼记·祭法》曰:“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溜,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王自为立七祀。诸侯为国立五祀,曰司命,曰中溜,曰国门,曰国行,曰公厉。诸侯自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厉,曰门,曰行。适士立二祀:曰门,曰行。庶士、庶人立一祀,或立户,或立灶。”

而《秦制研究》指出:“据秦简《日书》知,秦普通百姓则‘祠五祀’,祠室、祠灶、祠户、祠门、祠行(道)等。庶人一祀的界限早已打破。”

过去是诸侯才能“祠五祀”,变法后的秦民直接与诸侯的立祀规格持平……从精神文化的层次说,商鞅扩民权的步幅还真不小。

商鞅搞的“礼下庶人”运动常常被人们忽略,但提起他的“刑上大夫”,可谓妇孺皆知。

《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后世那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谚语,源头就是商鞅的法治思想。

除了国君之外,任何人犯法都要接受制裁。从出土秦简来看,军功爵可以减刑,但减刑不是免刑。秦国以法诛罚的高爵重臣屡见不鲜。只有在秦王行使特赦之权,才能免于重刑加身。也正因如此,秦国只有阶段性的权臣,而没有六国那种超然于国法之外的数代稳定的特权集团。

毫无疑问,商鞅的“壹刑”主张还留有不能直接惩罚君主这个bug。同样毫无疑问,他那“刑无等级”的执法理念,远比礼治时代的“刑不上大夫”更为公平。

礼治主义的先天不足在于缺乏强制力。在很多时候,道德教化并不能有效解决社会纠纷,也无法震慑恶人恶行。礼崩乐坏之后,社会利益的红线更是难以维持。若非如此,法制不会取代礼制成为新的社会第一规范。但,以法治国的要害在于维护公平性。“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意味着法律只用于约束庶民,而不能问责权贵。站在普通百姓的角度,只有不姑息犯罪权贵的法律,才是值得敬畏的。故而商鞅在太子犯法案中强硬处置了涉案的宗室贵戚。这才树立起秦法百余年的权威。

秦国赏罚必信、执法公平,这就是对民众权益最有力的保护。秦国的犯罪率不是也不可能是0(古今中外任何国家都做不到这么绝对完美),但自从孝公求贤以来,列国士民入秦者还是络绎不绝。说到底,是因为看好秦国法制社会清明强盛有前途。

3.个体小家庭的解放者

扩大个体小家庭的权益,提升其社会地位与经济独立性,是商鞅变法必不可少的一环。倘若在这个环节上偷工减料,秦国新政会得脑血栓,你信不信?

先来看看传统宗族大家庭对政治经济的影响。

《秦制研究》指出:“战国秦汉之乡村社会自有其特点:传统社会势力极为活跃,往往成为乡村社会的实际主宰者;民间社会组织较多(社、弹、僤等);公共事宜较多,集体活动较为频繁,互助气氛较为浓厚。国家政治与权力不是空的,它的真正实现,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乡村庶民社会。”

在很大程度上,乡村社会的运作方式决定着国家政事的基本面貌。

在号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西周时代,礼乐征伐由天子出,但王权不下诸侯国。礼崩乐坏,诸侯国坐大了,但君权不下卿大夫封邑。卿大夫时常把国君架空,但其权力也没能直达基层村社。封君能向村社摊派任务,但难以直接管理村事。旧式村社虽接受层层统治,但其内部事务基本由宗族首领解决。宗族大家长控制着整个村社的经济命脉——土地。因此,换土易居,兴修水利,公共救助,节庆礼俗,婚嫁丧葬,调解纠纷等工作,都由宗族大家长处置。

朝廷或封君所需的税役,也是以“社”为单位进行摊派。至于让村社中的哪些人来承担,一切由大家长说了算。

宗族成员虽有自己的小家庭,但都隶属于宗族集团之下。在经济意义上是附庸,在社会意义上是从属。毫不夸张地说,宗族成员只是宗族集团中的一个齿轮,以大家长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缺乏真正的独立人格。那种布衣游士孤身走列国的剧情很难出现。因为普通人很少能脱离宗族大家庭进行单独活动。

旧模式以“社”为单位摊派税役,是因为人口与田地被宗族势力掌握,官府无法确切知晓每个村社的户数。瞒报人口与隐匿田产的情况比比皆是,使得朝廷流失了大量税源与兵源。

所以,若想加强中央集权,少不了编户齐民,把人口纳入官府统治。这样一来,大家长就失去了神圣的宗族权,无法像从前那样肆意处置族中成员。从这个意义上说,商鞅变法是一场王(法)权与宗族权之间的较量。

前面说过,商鞅变法第一阶段的核心是重组战时乡村,而重组乡村计划的中心是——将税役由“社”出的旧模式改为税役由“户”出的新模式。

中央集权制的大厦,也是建立在税役由户出的基石之上。若想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将“户”(个体小家庭)从“社”(指旧式村社共同体)中剥离出来。如果个体小家庭不能实现经济上的独立,势必会继续沦为听命于宗族权的附庸。换言之,新体制注定与旧根基无法兼容。不改变整个社会土壤,变法就是一个屁。

商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他并未满足于用乡官打压宗族豪强的外部手段,而是从内部彻底瓦解了传统宗族势力。那支穿心箭瞄准的目标是宗法制。

宗法制是传统宗族势力的命根子,其基本要义有三点:

第一,宗子继承一切权力,对整个宗族享有绝对的支配权。

第二,“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宗法继承原则。

第三,族分大宗和小宗,大宗对小宗有绝对统治权。

长期以来,上至宗室、贵族,下至乡野宗族,都按着宗法制的规定来生活。尽管由于礼崩乐坏等原因经常出现例外,但宗法制大框架基本稳定。宗族亲戚相杀千百遍,最终照样会重拾宗法制。于是乎,无论传统宗族势力怎样洗牌,都是换汤不换药。假如不把以宗法制为依据的家庭制度推翻,个体小家庭永远没法摆脱宗族大家庭的束缚。

商鞅对家庭制度的改革,是以三个有利条件为前提的。

首先,铁器牛耕带来的生产力进步,让一夫一妻的个体小家庭足以独立谋生。传统村社搞大家庭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耕作能力较弱。

其次,商品经济的繁荣加大了人口流动性,导致旧式村社与宗族集团逐渐走向解体。

最后,以建立中央集权制和剥夺世卿世禄制为重心的战国变法浪潮,对宗法制大家族形成了猛烈的冲击。

时代前进方向如此,商鞅的家庭制度改革可谓顺水行舟。他借潮流之力推行了六个举措:

一是以国家授田制取代宗族首领分田的旧制,不断将附庸于宗族的成员转化为听命于国家的编户民。

二是“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分户政策,将秦国大宗族普遍分解为最小型的五口之家。

三是废除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戎狄风习,借鉴鲁卫等文明之邦的公序良俗,让秦民逐渐适应小家庭生活。

四是立法严禁私斗,“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宗族冲突与血亲复仇是私斗现象的主流。商鞅打击私斗不光是为了树立正确的尚武精神,更是为了防止宗族势力借私斗扩张。

五是确立新的家产继承制度,除了爵位由指定的“后子”继承外,家产由直系同代子女均分。新制度彻底否定了宗法制中最核心的宗子继承原则。

六是祖先主祭权不再由宗族大家庭的宗子垄断,每个独立小家庭都能立“祠木”以祭拜祖先(还有前面提及的“祠五祀”)。

秦国的新家庭制度还有许多配套措施,在此不赘述。秦民的家庭观念因活法的变化而转变。贾谊说:“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反映的正是商鞅变法后的情景。

纵观整个古代中国,秦国有着罕见的小家庭为主流的社会结构。其宗族权与家长权比任何朝代都微弱,与此同时,其王权与法律权威也比其它朝代强出一大截。秦国的小家庭式伦理道德,也被秉承大家族式伦理道德的六国及后世王朝所厌恶。

总的来看,个体小家庭脱离宗族大家庭是历史发展趋势。在这个过程中,越来越的人脱离宗族集团的束缚,获得更多的自主权。这也是战国布衣之士多是个人行动,而春秋名人多以家族为单位活动的根本原因。

顺应时代潮流的商鞅,是战国乃至中国古代最重视解放个体小家庭的政治家。可惜,这点总是被习惯于小家庭背景的现代人自动忽略掉。

4.培育新阶级——商鞅扩民权的用意

春秋以前的文献很少讲“吏”与“民”连称。战国则不然。例如,《商君书·定分》:“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睡虎地秦简中的《语书》(秦官府公文)载:“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甚至到了汉朝,“吏民”一词仍屡屡出现在正式文书中。

因此,秦汉史专家刘敏先生认为“吏民”是秦汉社会的一个特定的社会等级。

她在专著《秦汉编户民问题研究》中指出:“(秦汉)社会中基本存在五个大的社会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皇帝及其家族、其他的贵族及其官吏、吏民、贫贱之民、奴隶。吏民是身份低于贵族官僚而又高于贱民的中间等级,是一个基本自由而无特权的等级,吏民等级是国家授田和赐爵的主要对象,也是国家赋税、徭役和兵役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吏民阶层是秦汉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权力和法律刻意维持其稳定存在的一个人群。”

简单说,“吏民”阶层成型于战国变法之后,而不存在于此前的贵族政治框架中。

《左传·昭公七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事神。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春秋列国的大夫世卿世禄,士(最低级的贵族,非后来的布衣之士)依附于大夫等高阶贵族。庶民的地位极低,且有“国人”(居于国中都邑)和“野人”(居于都邑之外)的对立。很多庶民是贵族封邑的附庸,而非纳入国家编户的“公民”。

正是这种不利于庶民发展的社会结构,维持了贵族政治的存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矛盾的激化,中央朝廷与世袭贵族围绕着土地、人口的控制权进行反复拉锯。

从这个角度看,自上而下的战国变法,可以解读为朝廷扩大直辖土地及人口的过程。

任何社会都需要相对稳定的中坚力量,任何体制都需要广阔有力的统治根基。诸侯分封制时代的社会中坚力量是世袭贵族集团。新兴的中央集权制与世族集团的矛盾不可调和。列国变法都采取了打破世卿世禄,废分封而立郡县,编户齐民与计户授田,革新等级制度(如军功爵),改变家庭制度等措施。说白了,每一招都以瓦解世族集团为目标。

其中,商鞅变法出手最重,且不留死角,让原本发展水平滞后的秦国弯道超车,形成了比列国更优化的社会结构。

从根本上说,商鞅的扩民权运动,是在为培育新兴阶级服务。通过全面彻底的变法,国家直辖的吏民阶层取代了世族阶层,成为秦国的新统治根基。许多过去由世袭贵族垄断的权利,下移到了吏民阶层。

按照春秋战国的演变轨迹,礼崩乐坏让低阶贵族“士”的地位下降,变法革新让庶民地位的提升。这一升一降的综合运动,促进了“士”与“民”的融合,最终形成了横跨战国秦汉的吏民阶层。

《秦汉编户民问题研究》:“秦汉时期的吏民不但是国家赐爵、赐田、赐牛酒的主要对象,而且也是察举任官的主要对象,不论是在地方乡里,还是在兵役徭役之中,职役吏和民间代表的角色基本都是由他们来充当,同样察举人才补充各级官僚队伍主要也是在这个阶层中选取。这种现象与吏民阶层在社会上所处的政治、经济地位有关,同时也与他们所具有的文化素质有关……吏民是秦汉王朝的统治基础,他们自身一般都拥有土地、资财,有爵位有文化,有拜官为吏的可能性,所以这些人对于国家政事,对于朝廷的命运也比较关心,具有政事参与意识。”

由此可知,我们常说的“布衣之士”,正是来自吏民阶层。

站在国家主义的角度看,一个流动性较大的吏民阶层,与中央集权制的搭配是最理想的。

墨家尚贤理论主张“官无常贵,民无终贱”,贤能者上位,不肖者下台。这也恰是商鞅心目中最理想的中央集权大一统秩序。中央朝廷贯彻“四海一家”的天下主义精神,不产生地域性山头,不出现固化的特权集团。个体小家庭为主的广大吏民,无法像世族集团或宗族豪强那样变成“国中之国”。他们对政府的依附性都很强,过于依赖国政清明与官府高效率,也最拥护中央集权大一统。

于是,商鞅在设计新制度时,立足于打压世族与豪强,并注意扩大基层百姓的部分权益。总之,一切都是为了维持吏民阶层的稳定存在。

注意!吏民阶层非秦国独有,但六国的吏民阶层没有秦国的那么强势。可以说,这个差异既反映了各国变法的深刻程度,也决定了各国变法的成败。

首先,六国变法不彻底,贵族政治残余浓厚,吏民的上升空间比春秋时强,但逊于变法后的秦。

战国四大公子孟尝君、信陵君、平原君、春申君都有数千门客。这些门客来自不同诸侯国的吏民阶层。而秦国有不少卿相将军,与四大公子的门客同样出身于列国吏民。例如李斯原为楚国郡小吏,曾求学于儒家大师荀子门下,后成为秦相吕不韦的舍人。由于吕不韦的赏识,李斯做了秦国郎官(相当于高级储备干部),最终成为秦始皇最器重的丞相。

两相对比,六国吏民尚未取代旧世族集团的轴心地位,难以突破世族集团垄断高层的格局,不得不游说诸侯以另谋出路。秦国吏民则能在本国获得较多的晋级机遇,很少到外邦求发展(也有秦律严控人口流出的因素)。

其次,六国吏民阶层的实力较弱,无法像秦国那样巩固并扩大变法成果。

吴起与商鞅两位卫国名士,分别展现了两种改革家的经典死法。但吴起的改革最终流产。楚肃王清洗了参与杀害吴起的贵族七十余家,却没有继续变法,而是选择了改良版的旧体制。与其说是楚肃王没有父亲楚悼王的革新精神,不如说是因为变法没坚持到巩固期。楚世族集团没到根基受创的地步,而吏民阶层还没发育成熟。

不完成社会根基的置换,变法不可能真正巩固。这是战国改革实践用鲜血反复证明过的深刻教训。

商鞅变法能做到人亡政不息,是因为“后继有人”。这个“人”不单指少数变法派大臣,而是得益于变法的整个吏民阶层。

尽管改革的基础差、起点低,但经过二十年努力建设,一个新兴的吏民阶层已经雄踞秦国朝野。他们沿着商鞅变法的方向,进一步扩大本阶层的利益。在完善商君之法的同时,继续冲击残余的旧势力。守旧派世族集团被连根架空,根本没法利用商鞅之死复辟旧制。

战国的“吏民”是当时“人民群众”的主体。秦与六国的命运,并不是由个别英雄智者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全天下人数最多的吏民阶层。

尽管秦国社会的流动性在古代几乎达到了峰值水平,但无论怎样变动,吏民阶层始终相对稳定。这也是秦国能实现百年持续强盛的重要原因。在秦统一道路上,吏民阶层承担了最多压力,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耐人寻味的是,反秦建汉的刘邦君臣,大多有故秦吏背景……

毫不夸张地说,秦崛起于吏民的支持,速亡于吏民的反水。秦亡汉兴,江山易姓,但吏民阶层依然是天下中坚,一直持续到东汉帝国的终结。追根溯源,正是商鞅变法奠定的基础。

结语

我们常常忘记一点——很多东西在商鞅变法之前,并不是理所应当地存在着。

商鞅变法顺应了平民崛起的时代潮流,在推行愚民政策的同时,也从多方面扩大了庶民权益,打造出一个以吏民阶层为根本的新型国家。正是在这个布衣驰骛的大环境下,穷草根陈胜才会舍弃春秋庶民“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的观念,萌发了“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的远大抱负。

需要强调的是,商鞅扩民权不是为了崇高的兼爱精神,而是看到了现实社会的需要。

兼并战争的规模越来越大,各国需要更多兵源来提升战力,也需要更多税源来充实财政,还需要更多的人才来治国整军。后来的中央集权制社会,正是诞生于这个大背景。而以世袭贵族集团为轴心的旧社会形态,上不利于邦国,下不便于庶民,无法满足社会各阶层的发展需求,必须要淘汰。

所以,战国变法一方面要加强君权对民众的直接统治,另一方面要扩大民权以夹击中间层的旧世族集团。在这点上,没有哪个先秦政治家比商鞅做得更彻底。

当然,变法扩民权的实际行动,不代表商鞅具备后世的民主启蒙思想。他只是被时代潮流推着走出了这一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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