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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力的无罪辩护 邪不邪让法律说话

【博谈网记者阳光采访报导】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常被用来审判法轮功信仰者,但越来越多律师表示: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公检法,因为对法轮功的审判,存在诸多违法性,像是“枉法裁判罪”,而法轮功信仰者事实上不但信仰无罪,传播法轮功也无罪。

中国无法律规定法轮功为邪教

4月初,知名律师程海在出庭法轮功学员陈由邦的庭审后,发出一份《陈由邦信仰法轮功无罪,如果宣传法轮功也无罪》的一审辩护词,该辩护词明确指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具体的邪教仅仅会道门一种,此后再无任何认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有认定,也没有授权任何机构认定何为邪教组织和邪教宣传品。本律师翻遍所有法律、全国人大决定甚至两高司法解释,均没有发现明确规定法轮功宣传品是邪教宣传品,信仰法轮功和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的规定。

5月10日,山西省法轮功学员白瑞芳的庭审上,其辩护人李苏滨亦提出“白瑞芳信仰法轮功宣传法轮功无罪”的辩护。在李苏滨的辩护词里,他直指:法院判决白瑞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期徒刑三年属于枉法裁判,应当立即纠正。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公布于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至今已修订过8次,该法第300条认定会道门等为邪教组织,明确排除了法轮功。”

该辩护词指出“一审法院查明的所有事实均说白瑞芳散发的资料是有关法轮功内容的宣传资料,并没有一句话、一个字说白瑞芳是散发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此外,“一审法院和五寨县检察院、忻州市检察院均未指明白瑞芳究竟破坏了那部法律或法规的实施。”

李苏滨还在辩护词中进一步指出,“13年来国内媒体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宣传报道同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不良影响至今依然存在。”“13年来包括人民日报、CCTV在内的媒体,对法轮功做了大量的报道,这些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宣传报道,虽然同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在报道之初甚至今天仍遮蔽了相当一部分民众和司法人员的眼睛,混淆了是非,颠倒了黑白。忻州市五寨县法院至今仍违法认定白瑞芳散发邪教资料并定罪判刑,即为例证。”

庭审中公诉人没有底气

白瑞芳为山西省忻州城区人,于2004年开始年修炼法轮功。2012年9月4日被三名警察从回家的路上强行带走,2013年年1月30日对她进行开庭,非法判刑三年。白瑞芳当庭提出上诉。

白瑞芳案二审于10日上午在忻州市法院开庭,据参与当天庭审的律师王宇介绍,当时白瑞芳的亲友去了4、50人,但只有7、8个人被允许进去旁听。她说:“虽说是公开审理,但是很多人被阻止在法庭之外。”

王宇认为,整个庭审过程“还算顺利”,因为第一辩护人的辩护未被打断,而第二辩护人也就是白瑞芳的丈夫,也得以在法庭上为自己的妻子辩护。王宇表示其辩护非常感人:“当事人的丈夫做为第二辩护人,在法庭上说了一些家庭情况,当时非常感人,他说当事人只不过就是炼功嘛,炼功之后身体变好了,对家庭的环境、家庭中的亲情,都有很大的改善。”她认为整个过程是一面倒的支持白瑞芳无罪。王宇说:“公诉人自己的发言都没有底气。给人的感觉是他不敢说,害怕说,因为他完全是违法的,他自己应该很清楚。”

虽然庭审还算顺利,但王宇也表示:“这个审理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的审理,这个案件应该是不构成犯罪。当事人没有犯罪,只不过就是一种信仰,而且宪法也赋予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

当天庭审于中午左右结束,并未当庭宣判。

公检法违法的法律依据

针对公检法违法的法律依据,李苏滨在其辩护词中直陈:参与逮捕、关押、起诉白瑞芳的警察、检察官以及判决白瑞芳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官涉嫌违法犯罪。

辩护词列出两项指控:1. 公检干警涉嫌非法拘禁罪;2.一审法官管俊山、华彦君、赵安国,书记员冯超宇,五寨县检察院检察长康瑞琴、检察官李渊涉嫌枉法裁判罪。

辩护词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李苏滨并已向忻州市检察院、忻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举报,非法拘禁白瑞芳的忻州公安局李新平、连二及五寨公安局王素刚,五寨县检察院检察长康瑞琴涉嫌违法犯罪。

关于“枉法裁判罪”,辩护词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苏滨在辩护词中表示,该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一审法官等人违法行为,改判白瑞芳无罪或发回重审。”

针对该辩护词所提的内容,记者电话询问了李苏滨,他表示不方便发表看法。王宇认为:辩护词非常好,首先从人权的理念上以及宗教信仰的理念来说,总结得很到位;其次,包括事实部分,一审公检法机关的判决都是一个枉法的裁判,各方面李律师的辩护很详尽。

李苏滨简介

李苏滨,原河南省洛阳市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1991年8月因代理一起退休工人状告检察官民事侵权案,遭该检察官打击报复,于1995年8月初,以贪污罪逮捕他,先后被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关押在检察院14天、看守所371天,后又被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关押在看守所20天,累计关押达405天。1997年9月18日,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把罪名改为“私自接案”、 “私自收费”办理取保后审。该案于2001年2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李苏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1年,李苏滨与另一名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午汜共同起诉洛阳市司法局违法收取律师年费,成为迄今唯一为维护自己权益,状告自己顶头上司的律师。两人后遭打击报复,李苏滨律师执业证被“暂缓注册”,至今仍未获核准。

2008年,李苏滨开始代理法轮功学员案件,为他们做无罪辩护,曾在2009年代理济南大学物理系教授张兴武的信仰案件时,被警察推出法院大门,阻止出庭。李苏滨当时接受采访时表示:"我感觉到现在根本就不是张兴武教授在破坏法律实施,而明显地是他们,我指的就是当地公检法的一些人,在联合破坏法律实施。"

李苏滨的辩护词: 白瑞芳信仰法轮功宣传法轮功无罪辩护词

忻州市法院本案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白瑞芳的亲友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本人接受当事人白瑞芳和其近亲属贾全义的委托,作为白瑞芳的二审辩护人。经在忻州市公安局看守所会见白瑞芳和对本案深入细致的研究、参与庭审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五刑初字(2013 )第5号判决书,认定“白瑞芳在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又传播邪教宣传品,宣传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1款等规定”的说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法院判决白瑞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期徒刑三年属于枉法裁判,应当立即纠正。理由是:

     一、认定白瑞芳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没有事实根据。

1、 白瑞芳根本没有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有一审判决书为证。一审判决书称:“经审理查德德明,2012年7月4日,在五寨县举行传统古庙会期间,被告人白瑞芳来到五寨县政府街一带进行散发有关法轮功内容的宣传资料,在散发时被警察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小包内查获:天赐洪福纸质宣传册6册,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大难来时能保命的5元面额人民币10张,印有法轮大法好的小卡片29张,周永康薄熙来密谋政变大解析光盘1张,薄熙来事件又起波澜光盘3张,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盘8张,从300手印看民心所向宣传单9份,以及写有讲真相等内容的小笔记本1本。”判决书第二页第三行写到:“另经查,2006年5月17日被告人白瑞芳因在忻州市七一南路附近散发法轮功传单被忻府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请合议庭法官注意,一审法院查明的所有事实均说白瑞芳散发的资料是有关法轮功内容的宣传资料,并没有一句话、一个字说白瑞芳是散发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
2、 今日二审开庭审理公诉人仍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白瑞芳散发了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
3、 一审法院和五寨县检察院、忻州市检察院均未指明白瑞芳究竟破坏了那部法律或法规的实施。

二、没有任何法律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公布于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至今已修订过8次,该法第300条认定会道门等为邪教组织,明确排除了法轮功。

三、没有任何法规或部门规章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2005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件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也没有法轮功。

四、没有任何司法解释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19号两部司法解释也没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特别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该两部司法解释非同寻常的指出,必须是传播、宣扬邪教的行为才可以定罪量刑,而非传播、宣扬法轮功资料。

五、忻州市五寨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白瑞芳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判处3年有期徒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五寨县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提供白瑞芳传播、宣扬邪教的事实。该判决在审理查德德明章节,从头至尾通篇都在说白瑞芳散发的是法轮功资料,没有一句话说白瑞芳散发了邪教资料。该判决针对白瑞芳只传播、宣扬法轮功资料,没有传播、宣扬邪教资料这一事实作出的判断称:“以上证据已在庭审中举证、质证,且经审核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五寨县法院在“本院认为”论述部分认定白瑞芳传播邪教、宣扬邪教判处3年有期徒刑没有法律依据。如上所述,在判决书中,法院查明的事实一直强调白瑞芳是在宣传、宣扬法轮功,但是在“本院认为”时却笔锋一转,突然变成了传播、宣扬邪教。五寨县法院随意把法轮功与邪教划等号,指鹿为马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用《刑法》这把尺子衡量下五寨县法院法官的作为,人们不难得出法官枉法裁判的结论。

六、13年来国内媒体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宣传报道同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不良影响至今依然存在。13年来包括人民日报、CCTV在内的媒体,对法轮功做了大量的报道,这些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宣传报道,虽然同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在报道之初甚至今天仍遮蔽了相当一部分民众和司法人员的眼睛,混淆了是非,颠倒了黑白。忻州市五寨县法院至今仍违法认定白瑞芳散发邪教资料并定罪判刑,即为例证。

七、参与逮捕、关押、起诉白瑞芳的警察、检察官以及判决白瑞芳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官涉嫌违法犯罪。
1、公检干警涉嫌非法拘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参与非法拘禁白瑞芳的忻州公安局李新平、连二及五寨公安局王素刚,五寨县检察院检察长康瑞琴涉嫌违法犯罪,在此,辩护人向本忻州市检察院、忻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举报。
2、一审法官管俊山、华彦君、赵安国,书记员冯超宇,五寨县检察院检察长康瑞琴、检察官李渊涉嫌枉法裁判罪。辩护人依法同时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希望二审法官坚守法律底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一审法官等人违法行为,改判白瑞芳无罪或发回重审。

辩护人:原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苏滨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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