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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生投掷一个塑胶瓶 在香港就涉嫌暴动罪

最近香港在审有关2016 年农历新年的旺角事件时,包括梁天琦在内的被告们,皆被起诉“暴动罪”。其中有一名叫作李倩怡的被告,之所以被起诉暴动罪,单纯是因为她承认了曾在现场投掷一个塑胶水瓶。

在一篇报导中,曾接触过李倩怡的台湾人表示,对于台湾人而言,一个十多岁高中生少女,进行“投掷一个塑胶水瓶”,这种基本上只能说是中学生互相打闹等级的行为,竟然会被指控为暴动,以及被捡控一个刑期可达十年的严重控罪,根本是难以想象和接受的事情。

因此,这文章的标题并不是提出极端案例,以求哗众取宠,这文章是在谈的是目前的现实。

香港有非常严苛的“非法集结罪”,引义如下“凡有三人或多于三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藉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即属非法集结。集结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为,则即使其原来的集结是合法的,亦无关重要。”

而只要你上面的控罪成立,“如任何参与凭借第18(1)条被定为非法集结的集结的人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而集结的人即属集结暴动。”而这项控罪经公诉定罪后,可处最高十年刑期。

换句话说,如果你和两个朋友在香港跟人吵架,你已经涉嫌犯了非法集结。如果你被定罪了,他已经可以顺便对你在那时期的某些行为,包括投掷一个塑胶瓶,视之为“参与”,这个听起来像普通街头高中生三五成群的吵架场景,已经可以达致最高十年的刑期。

这条例被视为与台湾刑法100条一样,这些法律并不是没有被检讨。

在上世纪90年代也就是20多年前,这法律被视为抵触人权,曾经在97之前被废除,但在北京吞并香港的1997年,他们委任的临时立法会瞬间就恢复了这条例。要比喻的话,这像万一台湾被北京以任何形式统一(不论是选举或武力),他们所委任的立法委员,立即的,刻意的把刑法100条回复。

而梁天琦被告的“煽惑暴动罪”,更是一条非常古老的法律,在梁天琦之前上一次被使用,已经是50年前,也就是1966年的事情。甚至可以很安全的说,那是费尽心思从香港法律中,挖出一些一直都不起眼的前殖民地统治工具。

旺角事件引致的恶法与司法迫害,可说是香港近年泛本土派冒起的主要原因,虽然他们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核心,即使梁天琦也不是领导者而只是其中一个代表。但是在旺角事件上的态度,基本上就是一致的,就是同情与支持抗争者,质疑和不信任香港97后的新秩序。

这一群新兴力量的诞生,也突破了香港多年民主困境的缺口。

但与传统反对派期望的民主化刚好相反。当大量参选人被行政机构以主观理由,否定其选举权时,不是所有香港人都能参与的香港选举,已失去反映民意的基础。当选者因为各种理由被剥夺了议席,也展示选票与选举结果并没想象中的被尊重。去到议员们害怕下次不能参选,或参选后被剥夺议席而自我审查言行时,政治花瓶的命运已经被驻定。

古老的法律,粗暴的解释,严厉的判决,去到对于一个女高中生进行司法迫害,这对于长期以法治优于台湾、中国而引以为傲的香港人来说,亦可谓极度的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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