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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审理中国公司诉讼时效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日前就一起涉及中国概念股公司的诉讼举行听审,这起历时了近7年的诉讼所涉及的是诉讼时效的法律技术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如何判决,不仅关乎诉讼双方的利益,也会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力。

中国公司被起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8年3月26日就“艾瑞泰克起诉莱什”一案(China Agritech v. Resh)举行听审。“艾瑞泰克”2009年在纳斯达克上市,实际上是一家中国概念股公司。其总公司“艾瑞泰克(中国)肥料有限公司”设在北京,主要业务是以腐殖酸为基础原料的有机肥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1年,“艾瑞泰克”因财务质疑被纳斯达克紧急停牌,2012年彻底退市。该公司的股东和投资人在2011年和2012年以集体诉讼的方式连续两次起诉了“艾瑞泰克”,但均被驳回,理由是不具备集体诉讼条件。2014年,以迈克尔·莱什(Michael Resh)为首的股东再次提起集体诉讼,但是诉讼时效期已经到期。诉讼双方在联邦下级法院你来我往,各有胜败。

美国法典第28篇第1658(b)(1)规定,对于涉及证券法的欺诈指称,私人诉讼应在不迟于违法事实发现后的两年内提起,这也就是所谓的诉讼时效。需要补充的是,在美国,一部法律在写入美国法典之前,必须先由国会议员提案并且通过,然后交由总统批准,使之成为法律后,方可列入美国法典。

双方律师的立场

需要指出的是,此案最初的原告是以莱什为首的美国股东和投资人,但是经上诉到达联邦最高法院后,中国公司“艾瑞泰克”反过来成了起诉方。

代表美国股东和投资人的律师拒绝了美国之音的采访请求,但他们在接受美国媒体采访时表示,美国法律中的“诉讼暂停公平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itable tolling)适用于他们的当事人所提起的诉讼。根据这个原则,集体诉讼在有待判决期间,诉讼时效必须“暂停”或者“中止”。

中国公司“艾瑞泰克”的代理律师赛斯·阿荣森(Seth Anronson)认为,当诉讼时效到期之后,原告应该以个人方式提讼,而不是接二连三地提起集体诉讼。阿容森指出,美国法律的“诉讼时效原则”主要维护三方面利益。

他说:“第一是促使原告尽职,如果知道诉讼时效快到期了,他们就要更尽职地调查违规指控并提起诉讼。第二是保护被告。被告需要继续他们的生活和工作,而不用担心时隔很久还有可能面临诉讼。第三是保护法庭。因为当人们的记忆模糊,证人也早不在时,它不应该被要求去审理过时的案子。”

法庭之友的意见

堪萨斯大学法学院教授鲁门·穆里根(Lumen Mulligan)等法律学者向联邦最高法院递交了法庭之友陈述书,支持美国股东和投资人,提出应根据“时效暂停公平原则”,允许此案最初的原告在两年诉讼时效期到期后继续提讼。

穆里根说:“原告指出,由于他们第一次按时提起了诉讼,所以,诉讼时效期应该暂停。我的法律依据是,由于原告第一次按时提起诉讼,并且通知了被告,国会法案的本意是,在连续提起诉讼期间,诉讼时效必须暂停。”

纽约律师杰瑞德·戈博(Jared Gerber)代表“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向联邦最高法院递交了支持最初的被告“艾瑞泰克”的法庭之友陈述书。他说,允许集体诉讼接二连三地提出,对被告、法庭,乃至整个经济都不公平。

戈博说:“我们的主要观点是,证券诉讼以及其它类别诉讼,特别是证券诉讼有可能花费很大,并引起公司混乱,甚至还会给整个经济造成巨额成本。因此,我们认为,确立一个明确的截止日期和时间表非常重要。必须使诉讼在某一时间终结,才能使公司继续迈步向前,而没有进一步诉讼的威胁。”

法庭判决的重要性

俄亥俄州律师凯文·拉克劳斯(Kevin M. LaCroix)指出,“艾瑞泰克起诉莱什”一案并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而只涉及法律技术层面的问题,亦即莱什能不能把这场集体诉讼继续打下去,尽管如此,法庭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他说:“法庭的判决将决定莱什是否能将这场官司继续打下去。如果中国公司的论据赢了,亦即此案已经陈旧并过了诉讼时效期,这场官司就到此结束了。莱什将无法继续他的诉讼。反之,如果他的论据在法庭上赢了,他就可以继续把官司打下去。这并不意味着他最终会胜诉并从中国公司赢得赔偿,而意味着这场官司可以继续打下去,并重返审判庭展开正常的诉讼程序。”

拉克劳斯进一步指出,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庭依据判决先例断案。联邦下级法院要尊重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在其它诉讼中,无论是否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下级法院在断案中都要依据联邦最高法院在相关问题上的判例。因此,法庭的判决不仅关乎这一诉讼,而且对整个法律体系都会产生影响。

预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在2018年晚些时候就此案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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