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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政治

宪法应该是一个国家的“根和本”。但“应该是”却不等于“现实是”。是与不是要看这个国家是否厉行法治。若非法治而是人治,那么宪法就是统治者的工具,用列宁主义关于国家的概念,宪法是阶级统治工具的一部份。

法治国家的宪法,首先就在于它的原则与精神的稳定性。以人类第一部成文宪法、1789年制订的《美国宪法》来说,它的基本原则经二百多年依然受美国人和世界各国的认同。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英文字构成。译成中文如下:“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订本宪法。”

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订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开头的“We the people”三个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最常被引用的部份。

美国宪法订明三权分立、联邦体制、宪法至上、人人平等这些原则,两年后的1791年,国会又通过十条宪法修正案,史称权利法案,列举了人民生来就拥有而不是任何政府赋予的多项基本权利,规定了许多涉及实际法庭审判过程中的标准程序,并且补充说明列举这些权利并不意味着人民只有这些权利而没有其他的权利等。权利法案中大部份内容成为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许多之后诞生的国家宪法中对人权规定的主要来源。

反观中国宪法的序言就长达将近两千字。最可笑的一段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即每一个领袖都要有一个“立言”的符号标志,看来会越写越长。不妨问问中共高官或香港特首,什么是邓小平理论、什么是三个代表、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啥不同,保证他们无法准确说出来。

200多年来,包括10项权利法案在内,美国宪法共通过了27项修正案,但框架没有改变。作为“We the people”的原则,毋须“与时俱进”。宪法的解释权不在立法机关的国会,而在法院。

习近平当上总书记的第二年,即2013年的8月,《人民日报》连续刊出多篇文章批判宪政,不仅是批判“资本主义宪政”,而且把“社会主义宪政”也斥为陷阱,说提倡宪政就是试图“削弱中共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并把苏联解体归咎于宪政的实施。这股反宪政的宣传浪潮,当时颇使一些中国问题专家们迷惑,怎么连社会主义宪政都要反呢?现在可就清楚了,原因是当时的1982年宪法,在正文中没有列明共产党领导,又对国家主席设下只能任两届的任期。批判的政治目的,是为修改这两项制造舆论。为什么现在突然又大讲宪法了,因为已经作出修订啦。

所以,中国宪什么法呢?一切都是政治挂帅,是彻头彻尾的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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