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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腐败起诉的挑战

自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上任以来,中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腐运动。这场运动的特殊性使得中国检察官在腐败起诉中获得了极高的胜诉率。这种情况是否正常?我们不妨以对比的视角来看。在美国,检察官们在腐败起诉中为何经常遭遇挑战甚至挫折?在对腐败案件进行审判时,美国的法庭所展现出的谨慎和对被告辩护权的尊重蕴含着怎样的法治精神?带着这些问题,美国之音记者平章对美国著名的腐败犯罪问题专家,曾经做过12年联邦助理检察官的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兰德尔▪亚森进行了专访。两人的对话,是从2016年那起轰动一时并对之后一系列腐败案件产生了深远影响的前维吉尼亚州州长鲍勃▪麦克唐纳腐败案开始的。

平章:亚森教授,谢谢您今天来和我们对话。我们先从前维吉尼亚州州长鲍勃▪麦克唐纳的案子谈起。麦克唐纳当初为什么会被起诉?最高法院最后为什么又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呢?

亚森教授:好的。麦克唐纳州长和他的妻子被起诉从一个叫乔尼▪威廉姆斯的商人那里接受了贿赂,总计大约有17万5000美金,这其中包括威廉姆斯为麦克唐纳女儿办婚礼所出的费用,还包括他送给麦克唐纳的昂贵手表以及为麦克唐纳的奢华度假买的单。另外还有大约12万的借款,当然这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事实上,双方并没有签署任何可以用来索取还款的文件,所以这笔钱基本上就等于送给麦克唐纳了。

作为交换,威廉姆斯希望麦克唐纳州长能够帮助他在维吉尼亚州政府里推广他公司的产品。他的公司生产一种膳食补充剂,他希望维吉尼亚大学能够对这个产品进行研究和推广。检察官指控麦克唐纳接受了贿赂并答应在州政府里推广这家公司的产品,所以他和他的妻子被以受贿罪起诉。陪审团认定麦克唐纳有罪,上诉法院也确认了这项判决,但是最高法院一致决定推翻了这项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麦克唐纳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这是基于一条非常具体的法律,这条法律说,如果要构成受贿,官员必须有“公务行为”,而对于什么是“公务行为”,法律有非常具体的定义。最高法院认为,麦克唐纳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公务行为”,因为他只是做了一些小事,算是出于政治上的礼貌帮威廉姆斯一个忙,就像他会帮其他任何人一样。他并没有做什么实质性的事情,像是给威廉姆斯什么政府合同啊,给他政府拨款啊,或者提出一个法案来帮助他啊,都没有。事实上,威廉姆斯最后什么都没得到,麦克唐纳只是帮他打了几个电话,把他介绍给政府里的一些人,这些行为在法院看来并不算“公务行为”,也就不构成受贿。

亚森教授告诉美国之音,根据美国的法律,对受贿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法律要件:第一,存在被给予的财物;第二,存在利用政府权力所实施的“公务行为”;第三,前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也就是说,被告采取这些“公务行为”是因为接受了这些财物,这也被称为“腐败意图”。亚森教授认为,最高法院对麦克唐纳案的判决使得“公务行为”的定义变得更狭隘,这也加大了检方以受贿罪起诉官员的难度。

平章:您曾做过12年的联邦助理检察官,根据您的亲身经验,您觉得证明官员腐败是一件容易的事么?

亚森教授:不容易,很多案子都非常难打。麦克唐纳的案子让腐败起诉变得更困难了,但是在此之前,腐败案件就是刑事犯罪领域比较难打的一种案件,因为这种刑事犯罪是秘密进行的。如果我抢劫了一个人,或者从事了证券欺诈,骗了投资者的钱,这种犯罪行为比较容易被揭露,因为这种犯罪的受害者会想站出来报案并且和警方合作,这种案子比较容易调查,因为有这些受害者和目击者。但如果你是一个政客,我贿赂了你,没有别人知道这件事,没有其他的受害者,也不会有目击者在现场——除非我们都特别不小心,所以这种犯罪行为既不容易被揭露,也不容易被证实。如果你和我都不去作证,检方怎么证明你之所以会采取某个“公务行为”是因为接受了我的贿赂?所以这种案子是很有挑战性的。

平章:能给我们举几个具体的例子吗?这几年腐败起诉都遇到了哪些主要的挫折?

亚森教授:困难主要在于怎么证明“腐败意图”。比如最近有一个涉及到新泽西州参议员梅嫩德斯的案子。检察官可以证明这个参议员从他的医生朋友那里收受了好处,比如乘坐医生的私人飞机,由医生买单去多米尼加的一个奢华度假村度假。他还从医生那里收到了大额的竞选捐款。检察官可以证明这些被给予的财物。检察官也可以证明这个参议员帮这个医生做了一些事,比如在其他政府官员面前替他说话等等。但是检察官无法证明这里存在“腐败意图”,因为证明一个人脑子里在想什么是很难的,如果双方都不出来作证,这件事就很难证明。在这个案子中,这个参议员和这个医生是多年的朋友,他们辩解说,参议员为医生做这些事并不是因为收受了好处,而是出于友情。所以大多数的陪审员认为他无罪。

平章:您觉得近年来证明腐败罪的门槛在升高吗?尤其是在麦克唐纳的案子之后?

亚森教授:是的,绝对是。不仅仅是麦克唐纳的案子,在过去差不多20年的时间里,最高法院针对腐败案件的一系列判决正在不断提高证明腐败罪的门槛,他们对有关贿赂的法律进行了非常狭隘的阐释,所以现在有很多在人们看来属于腐败的行为,却并不符合法律对于腐败的定义。除非国会修改这些法律,否则针对腐败提起刑事诉讼只会变得越来越困难。

平章:您觉得最高法院是故意提升这个门槛的吗?

亚森教授:故意的?不,我不会这么说。但我认为他们对于法律的阐释有些不切实际地狭隘。我觉得他们对于腐败的理解跟很多人不一样。不过如果真是这样,这也很好纠正。因为国会可以修改法律,最高法院只是尽力阐释由国会通过的法律,如果国会认为这些法律不对,他们可以修改它。但问题是,你这是在要求国会议员去制定让起诉他们自己腐败变得更容易的法律,这是很困难的。

平章:那么提升证明腐败罪的门槛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亚森教授:更少的起诉。这也会增加公众的担忧,公众会担心政客到底是在为人人服务还是在为某些给他们钱的权贵服务。

平章:但是也有人认为提升这个门槛是必要的,这可以避免检察官的手伸得过长。

亚森教授:没错,这绝对是最高法院判决麦克唐纳无罪的原因。最高法院非常担心,如果他们不狭隘地阐释法律,检察官就有机会出于政治原因起诉官员。也就说,有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检察官和一个政客分属两个不同的党派,检察官利用法律来打击他的政治对手,而不是因为这个政客真的腐败了。所以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他们让腐败起诉变得太容易了,检察官就会出于政治原因随意地对政客提起诉讼。

平章:所以关键应该在于找到平衡点。

亚森教授:是的,没错。

到底什么算腐败?提升证明腐败罪的门槛是否会给不良政客可乘之机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降低这个门槛是否又会助长检察官滥用职权?面对这些问题,美国的司法系统在小心翼翼地寻找着那个平衡点,而由此引发的公共辩论往往会导向对制度的探讨。

平章:您曾经说过,在美国认定腐败之所以这么难,部分原因在于我们有一套由私人资助的竞选系统。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官员从他的捐款人那里拿钱,然后做一些有利于这个捐款人的事情,这本身是合法的。能不能给我们解释一下我们为什么会有这样一套系统,它如何符合民主的原则呢?

亚森教授: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这套由私人资助的竞选系统和反贿赂的法律之间的确存在张力。人们担心一个政客会为了贿赂而采取某些行动,正如担心一个政客会为了政治捐款而采取某些行动,这种担忧是相似的。一种解决方案是竞选资金改革,你可以改变法律,改由政府为竞选出资,这样人们就没有理由进行政治捐款了。而我们采取的方案是财务公开。

贿赂和竞选捐款的区别就在于,贿赂是秘密进行的,没有别人知道,而竞选捐款是公开的,选民可以根据这些公开的信息做出判断。比如说,如果我不喜欢这个政客接受大石油公司的政治捐款,我担心他受到这些我不认可的政治捐款的影响,那我就可以在下次选举中投票把他选下去。至少我知道这些政治捐款的存在,如果我在乎,我可以据此决定把票投给谁。但是在秘密贿赂中,像麦克唐纳收受那些礼物,或是像梅嫩德斯乘坐别人的私人飞机,这些是没有公开的,那么公众就无从得知,也就不能在投票选举时将这些因素纳入考量。

所以尽管有些担忧是一样的,但我们通常并不把接受竞选捐款看成是腐败,就是因为这种公开机制的存在。当然,竞选捐款也能成为贿赂,但是必须有非常强大的证据来证明“腐败意图”。正如你所说的,不能仅仅是我捐钱给政客,然后这些政客做了些有利于我的事,就认定这是贿赂。如果你要证明这是贿赂,你必须证明我跟政客之间有明确的协定,非常具体的协定,比如,如果我给你这笔捐款,你必须在这个法案中这么投票,诸如此类的。

平章:说到反腐,自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上任后,中国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反腐运动。中国的反腐运动很有争议,很多人认为这是习近平用来清除政治对手和集权的工具。这样的事情有可能在美国发生吗?比如利用反腐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

亚森教授:这种担忧总是存在的。在美国,我们传统上一直有非常强大的制度来确保司法系统的独立性。法院是独立的,即便在行政体系里,联邦调查局和司法部也是独立的,不受政治的影响。这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担忧。我们历史上有共和党政府起诉共和党政客,民主党政府起诉民主党政客,所以我们确实有检察官和法官保持独立性的传统,这正是为了避免反腐被政治化。即使一个政客,一个领导人,出于政治原因想要提出腐败起诉,还有独立的检察官和独立的法官来阻止这种事的发生。但是在任何的系统中都存在这样的风险,因为这就是政治腐败的本质,它与政治搅在一起,所以总会有被人滥用的潜在风险,你只能希望一个国家所建立的制度强大到足以抵抗这种风险。

平章:好的,谢谢您亚森教授,非常感谢。

亚森教授:很高兴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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