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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谎的道行

访问北京,前港督彭定康和Lord Ashdown联署去信文翠珊,敦促她“为香港人民提出某种保证,宣示我国与中国关系的发展尽管重要,但不会以牺牲我国对香港的责任作为代价。”信中指香港在20年前主权移交时获保证的基本自由、人权、自治权,在过去5年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去年英国人权人士罗哲斯被拒入境香港,显示“一国两制”步入死亡。强调英国有义务监察、保护香港的人权和自由,至少直至2047年。

欧盟发言人发表声明,指因候选人的政治联系而禁止其参选的做法,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抵触,亦有可能削弱香港作为自由开放社会的国际声誉。保障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落实欧盟支持的“一国两制”原则的重要组成部份。

昨天林郑回答这个涉及香港国际形象的问题,她说,“外国机构也好、政客也好,往往对于香港情况或香港的宪制地位未完全掌握,所以我希望他们透过不同方法可以对香港的宪制状况、我们的法律制度多些了解。”

世界上有两种逻辑,一种是逻辑,另一种是中国逻辑。中国逻辑之一是“国情论”,即中国有特殊国情,因此不宜实行普世价值的自由民主。林郑也是以香港情况特殊,来为按政治需要褫夺港人参选权利这种侵害人权的行为辩护。国际人权公约是普世公然的真理。非中国的逻辑,就如中国历史学家何兆武所说:倘若真理不合国情,那么需要改变的是国情而不是真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权,是人权中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普世标准是:绝不会因为政见与宪法规定不同而不得参选,因为参选正是推动修宪和政治上改弦更张的手段。若因为参选人的政见与《基本法》有抵触而不得参选,那么林郑去年参选特首时,公开表示过不认同《基本法》107条“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是否也应被视为不拥护《基本法》而无资格参选行政长官呢?

林郑说:“法例要求参选人要拥护基本法,……如果有某种政治意识形态违反基本法,包括鼓吹港独及自治,或作为一个选项,都不符要求。”

且不说“鼓吹”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意图”,“港独”是未有定义的符号,这两个用语在《基本法》都不存在。《基本法》可以见到的正是林郑认为不应该有的“自治”,而且写明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林郑莫非已代北京宣告香港的“高度自治”报废了?任何人鼓吹《基本法》的“自治”都不能在香港参选?

林郑、张建宗、郑若骅都异口同声表示DQ周庭是选举主任作决定,这不仅彻底摧毁公务员政治中立这个香港赖以稳定的基石,而且是香港没有一个市民会相信而且他们自己也不相信的谎言。广东话以“讲大话唔眨眼”来形容一个人说谎成性,另方面也意味人在说谎时往往禁不住眼睛频霎。我留意最近几次林郑讲话,尤其是讲一地两检和DQ事件时,霎眼的频率惊人地高。这固然证明她说谎的道行还不如梁振英,也证明她已经越来越言不由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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