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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指点迷津 公民抗命重新出发

香港终审法院日前驳回政府覆核要求,裁定“公民广场”案三位学生领袖的刑罚维持原判,无须入狱,但亦同时招来北京官方喉舌发文批评。

看来是判词刺中了北京不能说的禁忌。该判词是法庭首次认定公民抗命是减刑的考虑因素,显然对社会抗争者以至民运中人有启发作用。

2014年雨伞运动前后,当“占领中环”行动负责人坚持和平抗争,一些人极其不屑,恨铁不成钢,痛斥三十年来和平理性抗争无果,并且提出勇武抗争,或者以武制暴,以求开创社会运动新模式,超越民主运动的主流组织。

但激进想法经不起现实的考验。大规模武力行动在香港不仅是绝无仅有,社会多数人亦不接受以暴力改变社会,因此以勇武号召群众,根本异想天开,脱离群众,现实是围炉争暖、口头勇武的多,不顾后果、付诸行动只是少数。

糟糕的是,在每次勇武行动之后,不仅道德高地尽失,更会招来执政者以加倍的暴力还击。某些当权者更把握机会制造危机,炒作个别冲突事件,甚至上纲上线,视之为港独份子有组织的叛乱行为,以严刑峻法对付参与者,毁掉他们的前途。部分青年人不深思孰虑,既无心理准备亦无组织支持,一旦陷入水深火热之中,根本无法应对甚至自处,更不要说争取社会支持,继续勇武抗争下去。几年下来,当天以批判“和理非非”民主派为己任的勇武本土派,如今已经迅速泡沫化。

不过,和平抗争者亦拿捏不准,往往误以为没有使用暴力,实际上闯过法律的界线。例如上述涉案的三位学生领袖,主张公民抗命,意图以非暴力手段重夺被政府封闭的“公民广场”,却被法庭指为煽动或使用暴力。原审法官认为案件暴力程度不高,三人亦无意伤害在场警卫,因此虽然罪成,但判社会服务令或缓刑。上诉庭则认为三人导致他人受伤,加上此风不可长,所以需要加强刑罚,改判三人入狱六至八个月。

幸而终审法院指加强刑罚是新做法,并无追溯力,只适用于未来,遂裁定维持原判,但同意此案涉及暴力,并将严刑对付日后煽动或使用暴力的非法集会者,以起阻吓作用。亦由于事涉暴力,终审法院认定三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符合公民抗命的观念,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刑。日后同类罪行,刑罚由入狱八个月起计。

法庭摆平了问题,也尝试为抗争者指点迷津。判词指出,依据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说法,公民抗命“是公共的、非暴力、发自良知的政治行动,抵触了法律,而其目的通常是为了改变法律或者政府政策。”换言之,公民抗命分两部分,首先是和平行动,不涉及暴力,其次是它的目的是改变不公义的法律和政策,而具体的方法,按法庭的理解,是通过自己受罚,让大家看到法律、以至社会现况的不公义。因此,公民抗命者都愿意接受惩罚。

终审法庭眼中的公民抗命是零暴力的观念。行动只要渗入一丁点的暴力,抗争的和平性质便受玷污,不再属于公民抗命。在“公民广场”案中,三位学生领袖虽然主张和平抗争,却没有意识到每个行动细节即使涉及少许暴力,便不可再自称公民抗命了。

事件中两人爬过三公尺围栏再跳下“公民广场”,无疑受伤风险最高是他们自己,但不能否认他们突如其来的举动,可能导致在场警卫受伤,因此行动便带有暴力成分。同时,警卫为阻止众多示威者进入禁区,双方难免发生肢体冲突,最后引致多人损伤。在法庭来看,三人虽然没有伤人,但也需付上法律责任。

法庭的论断是否过严,可以有不同意见,不过无庸置疑,这亦代表法庭尊重市民忠实表达反对不公义的法律和政策,抗争者的表达方式即使违法,只要不涉暴力,都可考虑减刑。从社会抗争者的角度看,减少抗争代价固然是好,获法庭认定是公民抗命,更有光环作用,他们可以亲身的刑罚继续彰显制度的不公,也继续争取民心,累积力量,争取改变,相信这也是北京最害怕也最难驾驭的一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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