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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三子:上诉虽成功 民主输一仗

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

“双学三子”黄之锋、周永康和罗冠聪,就“公民广场案”刑期覆核上诉,香港终审法院裁定三人上诉得直,恢复原审时判决,毋须监禁。不过,判决认为该案涉及暴力,也肯定了上诉庭更严苛的判刑指引。重获自由的三子表示,松一口气却心情沉重。

2014年9月26晚,时任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时任学联秘书长周永康和常委罗冠聪,带领罢课学生闯入被封闭的“公民广场”,裁判法院原审裁定三人非法集结、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罪成,判罚社会服务令及缓刑,毋须入狱。其后律政司认为判刑过轻提出刑期覆核,上诉庭改判三人监禁六至八个月,三人就刑期上诉至终审法院。

上诉成功  三人重获自由

黄之锋、周永康和罗冠聪周二(2月6日)下午到终审法院听取判决,开庭前大批支持者声援,三人坦言以平常心面对。终审法院五位法官颁下判词,不认同上诉庭指原审裁判官量刑时原则上犯错。终审法官认为,原审裁判官显然知悉判刑须具阻吓性,但也有权运用酌情权,考虑被告的个人情况、动机和悔意判刑,而且社会服务令是法庭行常对非法集结罪所判处的刑罚,因此不认为原审刑罚明显不足。

终院认同,上诉庭正确指出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结是不会被宽容,因此制订新的判刑指引,法庭有充分理由将来可以判即时监禁。但此宗案件判刑时还没有判刑指引,因此不应该有追溯力,将较严厉的刑罚套用在三人身上。此外,黄之锋在犯案时未满21岁,终院认为判监不是唯一适当刑罚,上诉庭没有考虑其他判刑选择是有错误。

因此终审法院一致裁定,黄之锋、周永康和罗冠聪上诉得直,毋须监禁,恢复原审判决。即是黄之锋和罗冠聪分别被判80和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周永康判监三星期,缓刑一年。

涉暴力非法集会  今后可判即时监禁

终院也指出,香港可以承认­“公民抗命”的概念,但行动需要和平非暴力,而“公民广场案”被告是抗议政府的宪制改革建议,却不是反对《公安条例》,涉案行为已违反刑事法和涉及暴力,纵然三人以“公民抗命”为由求情轻判,但应得的比重甚少。判词末段亦强调,将来牵涉有暴力成分的大规模非法集结的罪犯,会根据上诉庭制订的新指引被判刑,换言之有机会即时监禁。

三子:公民抗命原则收窄  不值得庆祝

三人闻判后在终审法院外会见传媒,黄之锋表示能够步出法院是正面的事,但心情沉重,形容判决是“糖衣包装”的严厉判决。因为终院确立上诉庭定下新的量刑准则,将公民抗命非暴力原则收窄,他重申当日行动是坚持和平,并没有动机伤害他人。“根据终院判决,未来同类行动可能会判处以月、甚至年计的监禁,我绝对不认为今次是胜利,亦不觉有何原因值得大事庆祝。”

罗冠聪认为,香港民主路此番“输了一仗”,终院认为闯入“公民广场”是暴力,相信不少香港人,甚至国际社会都不会认同,担心未来和平示威集会,可能带来超乎比例的监禁刑期,以公民抗命作为抗辩理由,亦将不会被采纳。周永康表示,抗议民众闯入“公民广场”及雨伞运动,完全是因为香港特区政府就政改的假咨询及人大831决定。“最后换来是一巴掌打在香港人上,而制度暴力今天却被轻轻放过。”

香港终审法院裁决,为非法集结案的判刑重新定义,或许影响到其他雨伞运动等社会运动案件的判决。“占中三子”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等九名示威参与者被控公众妨扰等罪,正在排期审讯。黄之锋和社民连黄浩铭,2014年占中期间违反禁制令,藐视法庭罪成判囚,下月初会进行上诉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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