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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威权以上压下 特首民粹混淆视听

北京以政治代替法理,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一地两检”提供法律基础,足见其理屈辞穷,老羞成怒,不惜以制度暴力向《基本法》施暴。

人大常委的做法根本是无法无天。《基本法》第十八条限定,除了列明于该法附件三的全国法律,其他都不会于香港实施。人大常委竟然认为第十八条是指通行于全港范围的全国法律,哪些可适用于香港部分地点的,则全由人大常委决定,无须跟从《基本法》。

理由呢?最重要是人大说了算。这彷佛是说,部分香港不等于香港,所以《基本法》无效。如此类推,只要中国法律适用于香港部分地方而已,人大常委便可全权批准执行。他日在特区政府总部门口“公民广场”实施大陆的《示威法》,以至大陆公安来港某个地点执法,也毫不为怪了。

人大常委依恃的是权力,其通过的决定,只是权力在说话,不是道理,更不是法理。历来由它主导的全国立法机关,可说劣绩斑斑。单是2014年以来通过的法律,如《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以至《国家情报法》等等,都在意进一步扩张政权权力,而《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至《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等等,则致力压制民间力量,削弱公民社会对当权者的监察能力。很不幸,这股势力已经破除《基本法》的约束,越境南来。

人大常委可以肆无忌惮,以法律为统治工具,当然得力于执政党的支撑。一党专政下,中共如臂使指,人大常委不外是党的工具,发挥党所设定的功能,为统治需要制订法律。今次不过是故技重施,但求走过程序,草草了事,一于笑骂由人。

其实它的表现多么烂,它立的法多么坏,都没所谓,反正为党工作,背负骂名,依然对党有功。同时,现有制度下,它虽然由中共领导,但可自称最高的权力机构,既可产生政府,又有立法权,以至解释法律,供司法部门作判案依据,可以有权用尽,却无后顾之忧,没有任何途径可追究其作为。

当人大常委以极权手段强行其是,它的香港拍档却以民粹的口吻,顾左右而言他,转移市民视线,但不敢正面回应批评家者指此举破坏法治、颠覆“一国两制”。例如特首林郑月娥反指批评人大决定的大律师是精英心态,意思是吹毛求疵,也暗指他们不尊重中港法制的差别,只懂以香港普通法的法治观念,来衡量中国法律制度,把它比了下去。

其实普通法不外讲求常识常理,依此判断事物之正误是非。今次大律师公会指责人大常委决定对法治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就是指人大常委不守法,不遵照《基本法》既定的条文做事,还随便演绎,自创规则,完全有违常识常理。批评如此简单直接,有何深奥难明?大律师公会择善固执,与精英心态有何关系?林郑自己无力还击,岂能说人家精英心态作祟?难道给批评者扣帽子,法治疑虑便可以迎刃而解?她若认为大陆那一套也算法治,为何不申明理据,逐点驳斥大律师公会,却只懂说闲言闲语?

林郑理亏,答辩无言,只能解嘲遮羞,称赞北京千方百计帮助香港,实属好事。亦有所谓法律学者认为“一地两检”是本港出入境事务,属于特区自治范围,本地政府有权按自己意思去做,因此没有违反《基本法》。但好事也好,出入境事务也好,特区政府权责以内的事情也好,都必须首先遵守《基本法》,没有任何辩论的余地。若说人大常委的决定,等同授权特区政府可以合法地违反《基本法》,未免是语言混乱,匪夷所思。

一直以来,以身试法的公民抗命者即使愿意承担责任,当局也视他们破坏秩序,十恶不赦。但面对人大常委卖弄权力作法自弊,还把违反行为通过制度暴力合法化,特区政府却视此为皇恩浩荡感激不尽,还向批评者冷嘲热讽。双重标准如此,正是眼下特区政府失去自主灵魂的一个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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