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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通过 统促党同心会适用组织犯罪,最重10年

“中华爱国同心会”在台北市西门町地铁站出口举办活动,现场插满五星旗(2016年5月)

(博谈网记者苏智敏报道)台湾立法院12月15日三读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修正案,将组织犯罪的要件修订为“持续性或牟利性”,未来包括中华统一促进党、爱国同心会等亲中团体再有持续性犯罪,最重可判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此修正案得到不少台湾民众肯定,认为早该如此。

中华统一促进党及爱国同心会等亲共团体多次在台湾街头公然暴力滋事,并长期对在景点和平表达反对中共迫害诉求的法轮功团体进行骚扰与攻击,然而,这些组织的行为却因定义上的问题,难以适用刑责更重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

现行《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适用于合法化、公司化的帮派、诈骗集团,且要同时符合持续性与牟利性,使登记有案的政党中华统一促进党与政治团体爱国同心会因难以证明该组织具有“牟利性”,在实务上无法处理。民进党籍立委王定宇、林俊宪,及国民党籍立委许淑华等人相继提出将组织犯罪的要件松绑为“持续性或牟利性”。

立法院15日三读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修正案后,组织犯罪的要件松绑为“持续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现存的犯罪组织为限,未来包括统促党、爱国同心会等团体,只要闹事都适用。根据三读条文,发起、主持、操纵或指挥犯罪组织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参与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千万元以下罚金。但参与情节轻微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另外,为保护受害人与检举人,新增“视讯条款”。可运用远距侦讯方式于侦查、审判中对证人、检举人进行讯问或对质,或其他适当隔离方式将被害人、证人与被告隔离。境外人士则能前往台湾驻外馆处,借由视讯作证。

立委王定宇在提案说明中指出,中共长期躲在幕后操控台湾黑帮分子,不仅介入各种陈抗活动,也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国家安全,但因现行规定构成要件过于严苛,不利于司法检调侦办组织犯罪,因此提案修法,松绑法规为具有持续性“或”牟利性之有结构性组织。。

立委林俊宪则指出,现行条例须符合持续性及牟利性,但组织犯罪并非一定有牟利性质,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并有效防治组织犯罪,必须修法将组织犯罪定义明确化。

修正案通过后,得到不少台湾民众肯定,认为政府终于有所作为。也有民众表示,修法只是一个开始,严格执行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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