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追溯力

中共十九大后,紧接月底开人大常委会,议程包括将《国歌法》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即需在香港立法施行。早前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饶戈平指港府需将嘘国歌市民记录在案,待立法后处罚。在北京出席十九大的李飞表示人大常委将讨论《国歌法》是否具追溯期。

林郑说会在本地立法时咨询,指本港法例并非很多有追溯期,但“唔系完全冇”,如《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某程度都系话喺从前嘅日子嚟生效嘅”。她以民事立法来比喻刑事立法,又将生效期说成是追溯期,明显混淆概念。中大法律学院院长Christopher Gane表示,按香港人权法案规定,刑事法律不可具追溯期,也是人权的基本原则之一,不能动摇。

但律政司和香港法院,早前在DQ四议员案件中,已将人大释法内容追溯释法前的行为,可以说人权基本原则,已经动摇了。只不过不是刑事追溯而已。

现代法治社会广泛接受的司法理念,是由英国法律权威Albert Venn Dicey(1835-1922)所确定的3个基本元素:第一,不溯及既往原则,没有人会因为违反尚不存在的法律而受到惩罚。第二,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上,包括所有男女,且不论其社会地位或其情况。第三,法庭的决定是维护人权的最后防线。

中共国因政治需要而使法律具追溯力,是常见的事。因此而置身现代法治文明国家之外。最明显而广为人知的例子,就是上世纪80年代初,大陆的刑事案件大量增加,邓小平在1983年提出要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于是法院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放一边,为了要达到社会灭罪的“效益”而从重从快判刑。一些年轻人只因在街边玩牌,被指赌博而判重刑,有的已判罪并已在服刑,也要抓出来重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灭罪短暂“效益”或达到而法治进一步沉沦。

立法然后让法律具追溯力,在大陆来说已经算是较“文明”了,更多更普遍的现象,是以政治斗争、以行政命令去追溯一些已经发生的事,甚至久远的事,以此为理由将人入罪。大陆盛称“秋后算账”。什么是“秋后算账”?《汉语大词典》解释曰:“待到事后再对反对自己的一方进行清算处理。”立法追溯嘘国歌市民,即秋后算账。

中共更习惯以追溯一个人的所谓历史“污点”来对人作政治甚至道德否定,比如在中共建政前,曾经与日伪政府中人或国民党人有来往,于是这历史污点就成为档案跟随你一辈子,是“一个人的影子”。政治斗争激烈时,连刘少奇参加过工运都被诬为叛徒、工贼。翻看中共的历史,大都是秋后算账、藉追溯既往而展开内部斗争的历史。可以说,若政治或法律没有追溯力,就没有中共的历史。因此,追溯力是中共政治斗争的法宝。

世界上有两种立法,一种是没有追溯力的普世立法,一种是具追溯力的中国立法。香港法庭在处理DQ案时,已如张晓明所言,彰显了中共释法的权威。且看立《国歌法》,是否也彰显中共立法的权威,进一步向一国一制靠拢吧。

关键词: 
栏目: 
首页重点发表: 

Theme by Danetsoft and Danang Probo Sayekti inspired by Maks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