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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社原则在文革中的蜕变(4/4)

七、巴黎公社原则与现实的冲突

巴黎公社的核心是自由联合与直接民主,但恰恰这两个核心追求,是集权主义国家最不容许的。文革虽然对民主网开一面,实行“大民主”,然也只是毛泽东暂时的恩准,而非公民权利的兑现。《十六条》大力鼓吹的直接选举,只实行了很短时间便名存实亡。这是当政者对自己执政合法性的不自信,也是对还政于民承诺的赖账。中共执政前召开的七大和执政后召开的八大的党章中,都有专门章节提及党的各级组织必须选举产生。虽然在实际运作中,真正的选举从来不存在,大都是上面决定后才让下面举手。但至少,这样的潜规则不会被理直气壮地作为明规则写进章程,“民主选举”始终是漂亮的表面承诺。但到了九大,这个权利被明火执仗地剥夺——被选举人名为“协商”,实为指定,党员只有举手赞同的份,这是对八大党章甚至七大党章的严重倒退。党员的权利如此,普通百姓的选举权更不消说。

倒是张春桥,对选举的内涵有自己的看法。他曾多次对红卫兵和造反派强调:巴黎公社式的选举,最重要的是可以随时撤换不称职的代表。但即使是“可以随时撤换”,真轮到张春桥自己头上,也是不准实行。上海两次炮打张春桥,都是质疑其权威和权力,背后就是撤除其职务的意愿,但张春桥并没有因此被撤换。对张春桥权力质疑者,以后都被整肃甚至关押。

如果说直接选举和“官员工资不超过普通工人”的巴黎公社原则在文革中没有被真正贯彻,是当政者对承诺的失言,因为触及自身利益或执政危机,所以找尽理由不予实行;那么,巴黎公社的另外两条原则“彻底打碎国家机构”和“取消常备军”,则是因为与现代社会和国家管理相悖,无法实行。

文革中的造反派试图按巴黎公社原则“彻底打碎国家机器”,另建全新的简约革命机构。但是权力依职能和职位进行专业分工和分层是现代社会的必须和必然,简单的政治和革命机构,完全不能适应现代化大都市的生产和生活管理。事实上,革命者的理想社会与当政者的政府政权之间,经常横亘着巨大的现实鸿沟,只有时间才能在彼岸与现实之间建起实践的桥梁。十九世纪的巴黎公社之所以能够成立,是因为法国国防政府逃至凡尔赛与普鲁士谈判,普法双方都无暇顾及巴黎;而组织了巴黎公社选举的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只是匆忙成立的应急机构,并不具有自觉意义上的对国家机器的重组意识。而且宣布起义的巴黎市民组织(十天后选举成立巴黎公社)只存在七十二天,大部分时间都在为生存与前往镇压的凡尔赛军队作战。在这样权力真空中匆忙起义成立的市民自治,存在时间又如此短暂,所有的措施和理念来不及让时间检验,因此无法具有普遍实践意义。事实上,巴黎公社就是一场蒲鲁东主义者和布朗基主义者的无政府主义实验。

至于“取消常备军”,代之以人民武装,也是无法实现的乌托邦。虽然文革中并没有强调这一原则,但上海民兵的建立却是有着对巴黎公社工人武装的模仿意味。而马克思提出废除常备军,因为他认为常备军是国家的暴力工具,专制政府的支柱。这也是巴黎民众对法国中世纪市民自治的怀念。但纵观当代社会,除了一些小国家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禁止拥有常备军的战争发动国家,常备军几乎是每个现代国家的标准配备。只要国家不消亡,军队就不可能不存在,因为军队是国家安全和主权的最坚实屏障。而在现实中,防止军队成为镇压人民的暴力工具,主要不在于废除常备军,而是防止军队成为某一个党或某一个派别的专制工具。所以在绝大多数现代国家,军队国家化,军队不属于任何政党,不介入党派斗争。而文革一方面鼓吹巴黎公社的这个原则,另一方面军队比以往都更大程度介入党派斗争,而且掌握着更多国家和地方权力,这和毛泽东的“总得有个党”是一致的。当党凌驾于国家和一切之上,军队国家化是完全不可能的。

而且,中国的文化传统也不容许民间武装对抗国家军队。王洪文以巴黎公社为理论资源,大力扩张民兵,希图建立一支能抗衡反文革势力的地方工人武装。但他显然没有很好地考虑过,巴黎公社工人自卫武装与中国民兵传统完全不是一回事。“民兵”在中国的文化和政治中,始终是军队的辅助和延伸,在政府的控制下,作为国家军队对外抵御侵略、对内镇压动乱的补充和后备力量,是藏兵于民;离开了国家控制的民间武装,是土匪、谋反和叛乱。而巴黎公社的工人武装“国民自卫队”,从西方市民自治的政治和文化传统而来,本质上是与国家军队对立的。国民自卫队不是巴黎公社的产物,而是西方市民自治的政治文化产物。西方民兵作为公民防止国家滥用权力和捍卫自治共同体的武装组织,本质上是与西方文化限制国家权力的理念相一致的。而在中国,国家从来高于一切。当别的领域和语境都是国家至上,而民兵却要制约国家扩张权力,显得非常不协调,也根本不现实。加上中国民兵辅助国家的传统,上海民兵自然会被看作有可能反叛国家的武装力量,遭到军队的抵制。

八、结语

文革最初以巴黎公社原则为社会动员资源,到后来宣布“彻底改善”国家政权是反动口号,到批判“迷信选举”,巴黎公社之梦就这样被悄悄搁置。直到1971年3月巴黎公社一百周年之际,报刊上才又大张旗鼓地宣传巴黎公社。《人民日报》、《红旗》杂志、《解放军报》联合发表社论《无产阶级专政胜利万岁——纪念巴黎公社一百周年》,但社论强调的重点,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批判修正主义。自此以后,决策层以报刊社论宣传强调巴黎公社之声势不再。直到毛泽东逝世,“四人帮”被抓,上海的市委写作组和总工会才又想起了巴黎公社,试图发动巴黎公社式的起义。这场未遂反抗,最终结束了文革的巴黎公社幻象。

从1958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到1966年5月的“五七指示”、6月的“北京公社”、1967年的“上海人民公社”,毛泽东一次又一次地发起公社热,虽然两类公社的源头风马牛不相及。如果说1958年的农村人民公社热,是官员自上而下对生产资源的“共产风”,那么文革中的公社热,则是底层民众企图借毛泽东的乌托邦参与权力的自下而上的“共权风”。而毛泽东政治性格中的看似两极却如此紧密契合的专制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在两场公社热尤其是文革的公社实践中表现到极致,然都遭到失败:前一次是经济规律的惩罚;后一次则是革命的终结。正如一位学者指出的:“文革在共产主义革命的逻辑延长线上走得如此彻底,以至于这个共产主义乌托邦失败的样本真正终结了20世纪的所有革命”。[34]

是的,文革的巴黎公社是公社幻象的最后返照,从此中国不再有“公社”的回声。

【注释】

[1]本文是对本人《革命造反年代——上海文革运动史稿》一书部分论点的展开,所以文中的有些资料及论述,与书中有所重合。参见李逊:《革命造反年代——上海文革运动史稿》(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15)。

[2]马克思所总结的巴黎公社原则,主要在其著作《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95出版)。本文关于马克思对巴黎公社原则的阐述皆出于此文。

[3]武力、郑有贵主编《解决“三农”问题之路》429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转引自郑谦《文化大革命的巴黎公社情节》,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第2期。

[4]《毛泽东在中央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66年8月4日,(转引自郑谦《文化大革命的巴黎公社情节》,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第2期)。

[5]1966年8月间根据《十六条》的要求,普遍建立的“文化革命委员会”是领导文革政治运动的临时机构,不同于1967年一月夺权以后建立的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

[6]陈晓农编纂:《陈伯达最后口述回忆》(香港:阳光环球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5),第290页。

[7]转引自上海文革史料编纂小组编:《上海文化大革命史话》,1994年,第246页,未刊稿。

[8]王力:《王力反思录》(香港:北星出版社,2001),第780页。

[9]同上,第798页。

[10]同上,第780页。

[11]同上,第889页。

[12]徐景贤:《十年一梦》第71页,香港时代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出版。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第六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51页。

[14]王力:《王力反思录》,第890页。

[15]《张春桥姚文元在“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进一步开展三结合夺权斗争誓师大会”上的讲话》(1967年2月24日),宋永毅主编:《中国文化大革命文库》2006年版。

[16]《一月革命胜利万岁——上海人民公社宣言》,上海《解放日报》1967年2月7日。

[17]同注[15] 。

[18]资料来源:上海市革命大批判写作组1969年1月编《上海一月革命大事记》。上海市档案馆藏。

[19]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电话记录,1967年1月1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

[20]《中央首长接见天津驻军及干部群众代表时的讲话》,1967年4月7日,《中国文化大革命文库》。

[21]毛泽东1967年8月13日接见意大利共产党代表团时的谈话,《毛泽东年谱》第六卷,第181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出版。

[22]《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关于征询对“九大”问题的通知》,1967年10月21日。⒁宋永毅主编:《中国文化大革命文库》2006年版。

[23]同注[16]。

[24]据曾是上海“工总司”骨干的戴立清对笔者2013年询问此问题时的回忆,说他是在一次几个工人新干部议论工资时,听当时任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人的上海工人造反派金祖敏说的,王秀珍也在场。笔者后来为此专门问过王秀珍,王说,那是针对中央的工农新干部,而且高多少低多少,也没有明确规定。

[25]笔者2014年从曾是上海“工总司”成员的王腓利处得知,周恩来和毛泽东的话是王洪文对妻子崔根娣说的。而崔根娣又告诉了王腓利:王洪文被捕后,她去北京取回他的东西:其中有一个信封,里面是四百多元现钞。后来她探监时问王洪文是怎么回事。王洪文告诉她,那是他刚当上中共中央副主席的第一个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给他的工资。这个钱他一直没有收下,其后的工资一直都按他的要求,由上海他原来的工厂发给。但是这个钱已经发出并做帐,办公厅不能收回,所以后来就作为王洪文的物件交给了他的妻子。

[26]这一节关于上海市革委会给新干部发放工资补助情况的资料来源:马天水1976年11月5日《我的揭发交代》,上海市区、县。局党员负责干部会议秘书组1976年11月18日印发;以及张敬标1977年1月7日《我的揭发交代》,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室1977年1月24日印发。

[27]江青的讲话转引自王年一著《大动乱的年代》,第195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出版,北京。

[28]王力:《王力反思录》,第853、1012页。

[29]这是戴立清2015年对笔者回忆的。

[30]张春桥1967年7月30日给毛泽东的信,转引自上海警备区民兵斗争史资料组编:《上海民兵斗争史资料》,第16期(1980年12月)。

[31]转引自《“四人帮”经营“第二武装”的记事》,载于《上海民兵斗争史资料》第22期,上海警备区民兵斗争史资料组1981年1月编。

[32]上海市文攻武卫指挥部《关于发展、壮大工人武装队伍的请示报告》,转引自《“四人帮”经营“第二武装”的记事》,载于《上海民兵斗争史资料》第22期,上海警备区民兵斗争史资料组1981年1月编。

[33]转引自上海警备区民兵斗争史资料组编《上海民兵斗争史资料》1980年12月第16期。

[34]严搏非:《幻象的湮灭》,未刊论文稿。

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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