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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坠亡产妇坠楼前与丈夫短信对话显示很平静

死者丈夫延壮壮对院方声明内容并不认可。延壮壮告诉记者,不是下跪,她是疼得受不了,人往下瘫软,我扶都扶不住。延壮壮还出示了他与妻子的聊天记录,说没有感觉到妻子有情绪异常

今日凌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针对产妇坠楼事件第二次发布声明,重申主管医生曾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阴道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在今天的声明中,院方还公布监控录像截图,称产妇两次下跪请求家属同意剖腹产。

对此,死者丈夫延壮壮对院方声明内容并不认可。延壮壮告诉记者,不是下跪,她是疼得受不了,人往下瘫软,我扶都扶不住。延壮壮还出示了他与妻子的聊天记录,说没有感觉到妻子有情绪异常。

▲坠楼身亡产妇丈夫首露面:她疼痛难忍要剖宫产当时我就同意。

今日,记者向榆林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了解到,该院坠楼产妇的主治医生李瑞琴已停止工作,配合调查。今天上午,医院负责人表示,目前警方正会同卫生部门、家属、院方做调查,将会尽快给出答复。

一位妇产科医生向记者表示,根据监控录像,产妇在宫口近全开之后还到处走动,存在疑点,若医院拿不出更为详细的产程记录内容,意味着医院可能存在失职。

医院:产妇在待产室也无权限制其行为

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

9月3日,微博认证为榆林市第一医院官方微博针对8.31产妇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第一次发表声明称,产妇马某于8月30日15时34分,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入院。院方曾表示,检查后医护人员就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对此说法,家属并不认可,双方各执一词。

今日凌晨1时许,榆林市第一医院官方微博再次发布说明,说明中表示,8月31日,该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产妇马XX跳楼身亡后,该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第一时间成立事件调查组。

对于产妇死因,院方称,公安部门已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排除他杀,产妇系跳楼自杀。

对于公众关注的究竟是谁拒绝剖宫产问题,院方表示,产妇夫妇在产前签署《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签字、按指纹确认顺产意愿;《护理记录单》记载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记录;监控视频中产妇与家属沟通被拒绝。

对于为何必须家属签字的问题,院方认为,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此外,该医院认为,产妇系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在待产室内医院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一般产妇顺产产程长达数小时,中途多数会起身在分娩中心外与家属谈话或散步助产;事发时待产室内共有5名产妇,当班助产士在产房接新生儿,二线助产士在待产室内巡查各产妇产程进展;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家属:知情同意书提前10多个小时签的字

对于医院的说法,产妇的丈夫延壮壮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网络上传出的《产妇知情同意书》上,两行签字分别是8月30日产妇马某刚住院时,以及8月31日上午产妇进入产房之前签的。

刚住院的时候,医院给产妇作了检查,说胎儿比较大,顺产可能会比较困难,问我们是选择顺产还是剖腹产。当时,我们的提议是能顺产就顺产,不能顺产就改为剖腹产。延壮壮告诉记者,当时他还担心,如果选择顺产,中途如果顺产有难度,还能否改剖腹产,因此,他特意询问了医生,医生说,可以改。

延壮壮表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家属优先选择顺产,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下第一行字,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

8月31日上午8点左右,产妇马某向延壮壮提出,肚子很疼。等医生来了之后,我告知医生产妇肚子疼,并再次确认,如果顺产不顺利能够改为剖腹产,所以还是优先选择顺产。延壮壮表示,此时他才签下《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第二行字,情况已知,要求静滴缩宫素催产,谅解意外。

对于院方指出的,医院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延壮壮否认。他告诉记者,8月31日下午约6点,产妇出来说疼得厉害,主张剖腹产,我说,实在不行就剖腹产吧。但是,医生说要再检查看看。

死者坠楼前2小时给丈夫发短信无异常

延壮壮告诉记者,在产妇进产房到下午6点之前,他曾与产妇有过几次电话联系和发短信,当时并没有感觉到孕妇情绪和身体状态有异常。第一次大概是上午11点,在电话里她跟我说要吃水果,我就给她买了水果;第二次大概是下四点,她说要吃巧克力和红牛,我又去给她买了。但是,两次给产妇马某送吃的,他都无法进入产房,只能委托医护人员送进去。

据当地媒体报道,事发后,孕妇马某的待产床旁柜上巧克力、苹果等食物原封不动放置着。

记者获得的延壮壮与产妇马某的短信显示,8月31日13点12分,延壮壮曾给马某发短信询问:现在咋样了?马某回复:就是疼,还慢了,宫口开得慢,还在催生。

当时,并没有感到什么不对劲,医生也说情况很好。延壮壮回忆道。

对于院方公布监控录像称,产妇马某两次下跪,请求家属同意剖腹产,延壮壮也表示否认。延壮壮告诉记者,产妇两次出来都是说疼得受不了,让他跟医生说一下,要剖腹产。我当时就跟医生再次说,不行的话就剖腹产,但医生说,不用剖了,马上就生产了,并在第一次产妇出来后不久,拿走了小孩的被褥用品。当时我们以为要生了。没想到后面就发生了坠楼。

事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霍军伟讲述

产妇坠楼死亡后,榆林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副主任霍军伟曾接受当地记者采访,介绍了部分情况,今日,记者获得当时霍军伟讲述的部分录音。

录音中显示,霍军伟表示,产妇坠楼时,他正在手术室进行剖腹产手术。他知晓当事人马某的情况,40周预产期,她超了8天,就让其住院,随时待产。

霍军伟的录音中介绍,8月30日15:34分马某入院,当时根据B超单,其腹内孩子脐带有异常可能,绕颈一周,彩超提示双顶径99mm,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不大于90mm,对此,他们妇产医生就给出诊断,并在巨大儿后面打了个问号,可能发生巨大儿(四公斤以上是巨大儿),按照他们医生的估计,孩子就是头大,脐带绕脖子把脖子勒紧了以后,影响供氧供血,孩子下降的过程中把孩子勒紧了以后孩子容易发生窒息。

霍军伟称,马某入院后他们告诉她,她的骨盆够数,但B超提示孩子可能比较大,尤其是头大,生产过程中发生难产可能性比较大,医生建议手术剖腹产,患者家属就说产妇个子大,骨盆也成长够数。我就告诉他们,我们建议剖腹产,不是要你们一定要剖腹产。

霍军伟称,他跟产妇及家属介绍以后,他们就说如果不是绝对需要剖腹产就不剖。第二天11点半左右,胎心正常,继续观察,下午16点半他又问了一下值班医生,胎心正常,当时霍军伟回复称,继续观察。

霍军伟的录音中显示,8月31日晚上18点30分左右,值班医生跟我说病人疼痛难忍想剖腹产,但是家属拒绝剖腹产,我说我去检查一下,过去检查的时候就是18点40分左右,病人情绪不太稳定,我安慰说你这个生小孩疼痛肯定是难免的,疼痛了以后小孩才能生出来,医生和家属都替你受不了罪,你必须自己承但,后来她平静下来了,我说我给你做个检查,看那个宮口开到什么程度了。检查以后,我告诉她不是非要剖腹产,产程观察属于正常范围内,你要是配合就继续观察,不配合我们就要把你的意见和你的家属商量,疼痛难忍后不配合接生也可能导致难产,结合胎儿头比较大,我的意见是,如果你家属同意的话我们就给你剖腹产。

随后,霍军伟说,他和产妇沟通后出来,但家属仍说拒绝剖腹产,他们说法是她这么大的罪都受过来了,快看到结果了他就不愿意剖。

霍军伟说,家属如果同意剖腹产,他们肯定给剖,两次都是家属给劝回来。

晚上霍军伟在做另一台手术,马某的值班医生打电话,霍老师,病人找不见了。

我说不可能吧。

听说坠楼后,霍军伟和麻醉医生赶快下去查看,病人已没有呼吸没有脉搏。

产妇母亲郝爱英讲述

我女儿是8月30日下午进的医院,陪同的亲属有她丈夫、婆婆、二姑和我四个人。8月31日上午9点左右进入产房,我们一直在外面等。直到晚上6点左右,女儿从产房出来,说很疼,我们问医生宫口到什么程度了。医生说八指了,那就是快生了,我们把女儿劝回去了。第二次女儿又出来了。我们问医生,医生说十指了。当时我女儿说要剖腹产,医生说,剖腹产也是一个小时,顺产也是一个小时,当时医生还让女婿过去劝我女儿回去。我们都在外面进不去。又过了一会儿,护士跑来说我女儿不见了。我们到处找,后来是女婿在一楼找到的,光着身子,人已经不行了。网上说医生三次建议剖腹产我们不同意,这不可能,我们不懂,要是医生说剖腹产,我们肯定会答应,我们什么都不懂,肯定都是听医生的。也根本不存在因为钱的问题不给剖腹产。

专家称应关注医院是否在产程中尽职

曾在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有过多年临床经验的妇产科大夫田吉顺告诉记者,产妇在待产室内可以走动,医生不会限制产妇的自由,有时候也会鼓励产妇走动以便顺产。

在田吉顺看来,这次事件中,关注的焦点被带偏了,真正应该注意的是医院是否在产程中尽职。根据医院披露的外科护理记录单,8月31日17点50分,马芳(化名)的宫口近全开,根据监控录像,产妇在宫口近全开之后,还到处走动,在我看来是有疑点的。

田吉顺说,临床认为,如果顺产,产妇宫口近全开意味着快要生了,距离生产最多不会超过两个小时,一般来说,若超过1个小时还未生,医生要考虑是否难产,因此,在宫口近全开之后,医生护士应该随时关注产妇的情况,并且隔一段时间记录产妇的生产指征。

然而,根据医院目前披露的护理记录单,17点50分到19点19分只有三次记录,并且没有宫口开全、胎儿头位情况等关键信息,只强调产妇极不配合,家属表示理解,拒绝手术等内容。

田吉顺认为,按照正常顺产流程,到19点19分,医生应该已经开始指导产妇生产,或者判断是否难产而改为剖腹产。若医院拿不出更为详细的产程记录内容,意味着医院可能存在失职。

田吉顺告诉记者,尽管医院对外称多次要求改为剖腹产,但至今未拿出符合剖腹产指征的证据。此前披露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和护理记录单显示脐带异常?和巨大儿?胎儿头部偏大三项内容,均不可作为难产的指征。脐带如何异常,医院没有说清楚;而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顶径99mm,其实也是很常见的,现在足月胎儿平均双顶径为95至97mm,99mm不算什么。田吉顺说。

在田吉顺看来,不论家属和产妇最终是否要求或拒绝剖腹产,医生的判断始终是最为重要的。在产程中,除了肩难产(指胎头娩出后,婴儿肩膀卡在骨盆出口处导致难产),一般都可以立即由顺产改为剖腹产,不存在宫口全开而无法剖腹产的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产妇没有任何剖腹产的指征,医生都会想办法说服产妇和家属顺产,毕竟剖腹产的风险比顺产高不少。

医生应该密切关注产妇的状态,即时给予抚慰,产妇在分娩中心坠亡,医院难以免去忽视的责任,田吉顺说。他有多年妇产科临床经验,他说,产妇在疼痛时往往会产生绝望的感觉,她们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此时医生的作用是安抚产妇,指导生产。

田吉顺介绍,每家医院在产妇入院之后都会按照流程填写住院知情同意书、授权委托书等,尽管法律规定医院应首先尊重清醒病患自身,但若医生和患者都认为要手术,而家属拒绝手术,医生往往是不会手术的,每台手术都有风险,一旦出问题,医院将面临家属的指责,为了避免这类情况,都会尊重家属的意见。

产妇跳楼事件时间表

8月30日

15时34分,产妇马某住院。

8月31日

上午9时许,产妇马某入待产室。

10时59分,产妇马某给丈夫发短信要其送水果

11时30许,主治医生检查马某胎心正常

16时00分,马某给丈夫发短信要其送巧克力和红牛

16时30分,医生监测马某胎心正常

16时30分,医生检查产情进展顺利,宫口开到4.5厘米,胎心正常,医生决定继续生产

16时50分,丈夫给其发短信,叫通知护士出来拿纸,但未再回复

17时50分,医生检查产妇宫口近全开

18时05分,马某第一次从待产室出来

18时09分,马某在监控中显示第一次跪地

18时15分,马某在监控中显示第二次跪地

18时40分左右,妇产科副主任霍军伟检查产妇,产妇情绪不稳定,拒绝继续生产想要剖腹产,宫口开到8-9厘米,霍军伟口头劝说安抚

18时16分,在医务人员的搀扶下,产妇回到待产室

19时19分,产妇第二次从待产室出来

19时26分,产妇再次回到待产室

20时00许,产妇坠楼

延伸阅读:

@何兵:

【授权他人,并不导致本人丧失决定权】陕西产妇跳楼案,院方提出新的辩解理由。院方认为,产妇已签授权委托书,授权家属签字。在产妇没有收回委托,而家人又不签字时,医院无权决定做手术。此辩解不能成立。从授权内容看,并没有放弃本人决定权。正确理解是:家人此时有权签字决定手术,本人也有权决定!家人意见与本人冲突时,以本人为准,本人有最终决定权。尤其须要提醒的是,关于生命和健康和自由的授权,与财产授权不同。财产权可以授权他人处置,并明确放弃本人处置权,但生命和健康和自由,不允许以书面形式放弃本人处置权,以免受托人故意、滥用或者不当行使处置权,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本人的人身伤害。比如,不得授权他人,结束自己性命。不得签字放弃自由,卖身为奴。再如,不得授权他人割取本人器官------依法捐赠的除外。

@妇产科医生王玉玲:#剖腹产遭拒孕妇自杀#

首先,事实的真相我并不了解。到底因为什么产妇会跳楼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只有法院给出的结论才能算最后的结论。

1. 顺产还是剖宫产应该听医生的。在分娩的最关键时刻一切都应该配合医生。医生的出发点是为了产妇和胎儿的安全。分娩是个不确定的事情,顺产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无论顺还是剖都有一定的风险。总体上说顺产更安全。只有顺产不顺利、母婴有危险的时候医生才会决定剖宫产。当医生给出建议,而患者或者家属不遵守建议时,后果应该患者一方承担。本例中是否有剖宫产指征还是个疑问?第一次患者签字中的诊断是脐带异常可能,这不是必须剖宫产,只是再入院时常规交代,意思是不能保证顺产成功。医院声明中说孩子偏大,依据不足。双顶径90不算大,而且估计胎儿体重不仅仅根据这一项。

2.医疗方案应该是医患双方共同制定。患应该指患者本人。一个意识清醒的人,患者有权接受或者拒绝医生的建议。家属是无权决定的。患者意识不清,没有行为能力的除外。从新闻中看,医生建议剖宫产,后来患者也同意剖宫产。这时患者自己签字就行。但现在的医疗环境,如果家属不同意,家属不尊重患者的意见,医生确实也难做。毕竟患者才是医闹的主力军。

3. 真的是疼痛难忍,还有分娩镇痛。疼痛不是剖宫产的指征,也不应该是跳楼的原因。

4.产妇虽然已经失去生命了,但我依然还要批评产妇,行为太过激。无论如何,医生不会眼睁睁的看着产妇处于危险之中,医生一定会尽力与家属沟通。而一死了之太不负责任。

5. 作为女人一定要擦亮眼睛,嫁人一定要嫁给懂得尊重自己、爱护自己的男人。不排除产妇自杀有其他非医疗原因。

下面回顾一下数年前的家属拒绝签字导致孕妇死亡事件。这真的是应该剖但由于拒不签字而导致的死亡。当然签字手术也不敢保证就能活。以下文字是当年的新闻稿:O

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死亡。

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对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该医院的院长亲自到场、110支队的警察也来到医院。为了让该男子签署同意手术单,甚至医院的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一名住院的病人当场表示:如果该男子签字,则立即奖励他一万元钱。然而所有说服都毫无效果,该男子自言自语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过了一会,他开始放声大哭:‌‌“再观察观察吧‌‌”。医生和其他病人百般劝服下不能打动他,该男子竟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经过询问,其精神毫无异常。

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她其他家人;一方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在‌‌“违法‌‌”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医院的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用急救药物和措施,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呼吸机已经无任何作用,几个医生轮番进行心脏按摩。晚7点20分,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看到妻子真的死去,这名男子当场大放悲声,说要签字给妻子手术。

@急诊科女超人于莺:

公立医院没有全面普及无痛分娩的最重要原因不是技术问题,恰恰是人力和成本问题。无痛分娩需要助产士,护士,麻醉师,产科医生密切观察产妇宫口开的情况和宫缩,胎心情况,并且要做好刨腹产的准备,是个颇费人工的事儿,公立医院对此项目收费是否进医保?收多少钱合适?家属是否同意采用?是否能盖住所需人力成本?更不提每年因为编制问题招不了几个人的现状。光呼吁推广无痛分娩,无异于给现在非常忙碌的产科一线又抽了一鞭子。

@赵何娟:

这事看了下家属和医院各执一词的言论,所有人都在骂家属逼死产妇,但看完我真的觉得医院是有责任的,谁都知道医院会签一堆单子,是为了规避责任而已。而且一个大肚子产妇在封闭产区眼皮底下跳楼,要说医护没责任全是家属责任,真是说不过去。我当年也是打催产素顺产的,从早上八点生到第二天凌晨,痛得死去活来,度秒如年,我也不知道自己怎么扛下来的,但是好几次我说改剖吧,医生都是先鼓励我再坚持一下,最后说没法改剖了,因为孩子头已经入盆了,我只能孤注一掷顺了,生完觉得自己去掉半条命。孩子也因为长期缺氧马上送去了监护室。我是庆幸的,但这个过程真的十分痛苦,我们虽然也签了知情书,但在那种状态下我们真的是没有任何决策能力的,完全是跟随医生走。而且很多人不知道,我几年前生的时候,医院鼓励顺产还有一个原因是有‌‌“顺产率‌‌”考核的,一般能顺都会建议顺。现在不知道还有没有了。

@长岛律师Kevin:

【陕西孕妇跳楼事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以及中美有何不同】下班后看了些评论,感觉好多都没说到点子上。案情过程不复杂,大家都知道了。这事现在发展到这样的结局,也只能回到法律层面来分析了,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是否手术(破腹产),谁有最终决定权?我们来看一条中国的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我不是中国的医疗律师,但这个‌‌“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规定,从字面理解,产妇本人是否能‌‌“单独‌‌”决定手术方案,而无需其丈夫的‌‌“共同同意‌‌”?还有就是如果产妇的意见和家属意见发生冲突时,谁有最终决定权,这是本案的关键。

我不知道立法者当时出于什么角度考虑制定这条法律,包括美国在内的主要西方国家,日本,病人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就是最终决定权,为什么还要家属的签字?只有在病人意识不清没有能力进行同意(consent),或能力受到限制(compromise)的时候才需要病人家属的签字。

同时需要病人和家属双重同意(consent),从法理上说不过去,同时在实践中也有操作风险,比如本案扯皮,就在这里。产妇痛的不行,及时按照产妇意见破腹产手术,本案就完全是另外一个开心的结果了。

在美国有联邦政府制定的《患者自主决定法》(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承认‌”患者就与疾病有关的诊断、治疗、预测及危险性等信息,享有知情权,对于看护、治疗有接受权或拒绝权。在被充分告知后,有亲自判断利害得失之自我决定权。

所以,病患本人具有最高的决定权,自己可以单独签字。对神志不清丧失决定权的病患,美国法律规定,只有患者的配偶、法律监护人、患者自己的医疗律师这三种人才能全权决定患者的治疗方案。

➣本案医院和病患家属各执一词,院方说通知了家属要破腹产,而家属拒绝。家属提出相反说服,已经同意破腹产,而医院说就要快生了,无需破腹产。

这里首先要说明一点:产妇当时的疼痛是显而易见的,但无论选择顺产或破腹产任何一种方式,孩子都应该能顺利生下来母子平安,即使不立刻手术,也不会危及生命。但产妇选择跳楼结束生命,以悲剧收场,自己肯定存在一定责任的。

根据中国的法律,医院有告知家属病情和治疗方案,并通知家属签字的义务,所以医院存在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已经履行上述义务而患者或家属拒绝的,医院可免责。

在美国,对患者的保护似乎更为严格,患者即使签了字同意手术,但事后能证明医生没有给他解释病情、后果、替代方法等就让他签字的,就可以告赢医院和医生,并不需要证明该手术治疗对他身体有什么伤害,这里保护的就是患者对自己病情和治疗方案的完全知情权。如果患者不同意医生的治疗方案,医生碰了他就是违法的,就是伤害,或者有100%自己决定自己身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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