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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与行动

除了不能引起“明显和立刻的危险”之外,现代文明国家对言论自由没有任何宪法、法律、行政和道德的底线。言论自由是绝对的。“任何人跟你说,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我们需要帮你过滤坏的讯息,都是想剥夺你的自由”。

有言论自由,也就意味着行动享受不到同样的自由。然而,从言论到行动可能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因此,划分言论与行动的界线,是关于言论自由的关键问题。

二战结束后美国有一宗丹尼斯案。纽约州政府控告11名美国共产党员,指他们组织共产党,鼓吹在时机成熟时,尽速采取行动,以武力推翻美国政府。最高法院1951年多数大法官裁决有罪,认为他们不仅是讨论马列主义,而且在“鼓吹”和“煽动”暴力,故被告言论不在宪法保障范围内。当时是冷战时期,社会弥漫反共情绪,舆论支持裁决。

丹尼斯案后,美国政府就认为可以放手对付共产党人和怀疑亲共的自由派言论了。于是社会就进入麦加锡调查委员会的白色恐怖时期,许多被怀疑的政府官员和荷李活影剧作家都受到调查和迫害。不久前上映的电影《荷里活黑名单》(Trumbo)就描述《金枝玉叶》的编剧受调查和坐牢的恐怖故事。

审理丹尼斯案的大法官中,有一位名叫William Douglas的大法官独持异议,反对有罪裁决,他认为:美共力量极有限,在警察、军队等行业中的势力微不足道,根本不会有“明显和立刻的危险”;他又认为把“鼓吹”和“煽动”作为言论自由的界线是危险的,因为这意味着一个言论是否自由不在于言论本身,而在于说话的人的意图,而意图是看不见、摸不着、难证明的东西。他说,一旦走上这条路,就“每个公民的自由都受到危害”。

“每个公民的自由都受到危害”的灾难延续到1957年,美国整个社会才醒过来。那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桩类似的案件,这次法院裁定,政府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言论与任何具体行动有关连。结果因证据不足而判被告无罪。

什么是与具体行动有关连的言论?比如说,叫人明天九点钟一起拿武器去攻打警察局,这样的言论才是行动的组成部份。

这是针对一般民众。对于掌权力者,则他们的言论本身已经必然是行动的一部份,因此绝对的言论自由对掌权者不适用。比如财经官员不能评论股市,因为这对市场会造成影响,他们的言论是干预行动的一部份。对于大学民主墙的“恭喜论”和“港独论”,任何人都可以发表反对意见,但行政长官出言谴责就不是言论而是行动:意味整个政府都要跟从她的准则行事。至于指示“校方尽快采取适当行动处理”,就更是压制言论的具体行动了。

今天你或许反对“恭喜论”和“港独论”,甚至对其反感,但如果你因此支持政府压制言论自由的行动,将来一定后悔莫及。正如美国人民当年在反共情绪下都支持丹尼斯案的裁决,但结果是迎来“每个公民的自由都受到危害”的白色恐怖时期。

不同的是:美国有立国精神和社会力量可以令法庭纠正错误,香港落入专制强权手中就会万劫不复。干预言论自由者无异是香港的千古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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