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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廿年回顾一——香港法治的缺口

香港主权回归北京二十年,是一幕又一幕礼崩乐坏的历史。

最大的转变,莫如北京由幕后走到台前,通过解释《基本法》,干预香港内政,约束民主进程,以致破坏司法独立。

全国人大先后五次释法,始于1999年的居留权案件。当年的香港终审庭判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获取此身份的前或后所生子女,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不论是否持单程证到港,也不论其子女生于大陆或其他地方,均可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特区政府估计此判决可导致167万人在10年内由大陆涌来香港,便禀报北京要求人大释法,结果人大常委宣布,将永久性居民资格限于已取该资格者所生的内地婚生子女,并必须持单程证到港才能申请入籍。

第一次释法既让特区政府的想法得逞,亦保住了北京审批香港永久居民资格的全权。自此以后,谁可以什么时间由大陆来港定居,全由北京黑箱作业决定,即使你是香港人在内地的婚生子女,也得先通过大陆机关的审查,才能到港与家人团聚。

如果说首次释法侵占了特区政府人口政策的决议权,第二次释法更把本港政制改革的动议权牢牢紧握于北京手上。《基本法》原本订明,2007年以后,如要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先要三份二立法会议员通过,再经行政长官同意,然后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而立法会选举改变,亦沿用同样的程序,但只须向人大常委会备案。

北京相信是有感于2003年50万人上街的民气浩瀚,为免民众再接再厉争取普选,因此先发制人筑起一度防波堤,主动释法,在原有条文外,加插两项条件,即任何方面的政制改革,行政长官须先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确有需要,并取得后者的同意,才能启动政改程序。换言之,没有北京首肯,不会再有政制改革,而立法会产生方法的变动,不容单方面由立法会决定,人大常委亦不会照单全收。

除了解释《基本法》,北京亦可通过人大常委决议,处处限制政制改革。如2004年人大常委会决定,2007年行政长官不会普选产生,而立法会选举中地区直选与功能组别议席比例则维持不变。其后人大常委又表示可于2017年以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但所谓普选,须按照2015年人大决议(即831方案)的方法进行,即通过1200人小圈子筛选候选人,再交全港选民投票产生。

当人大释法和决议可以有效堵着香港民主化的前路,这种无法挑战的至高权力,亦可备借用来加强政治控制。去年九月立法会选举结束,特区政府于10月入禀高等法院,要求裁定两名当选人的就职宣誓无效,从而剥夺他们的席位。

人大常委于11月初解释《基本法》,讲明宣誓人必须庄严地、真诚地读出誓词,否则被视为拒绝宣誓,不得重新宣誓,并因此丧失就任资格,大大有别于过往的做法。有关北京官员进一步说明何谓不庄严或不真诚的宣誓,以引导法庭的判决。结果,至今为止,二人被取消议员资格,另四人仍被司法覆核之中。

既然北京可以指挥人大常委,人大常委可以按政治需要解释《基本法》,再发展下去,北京可以更常运用这个释法机制,不单去解决个别政治问题,更可按其政治意欲管治香港。到时,香港高铁站内“一地两检”固然可以轻易地迎刃而解,其他如言论和新闻自由不包括港独或香港前途自决者的想法,以至国家安全立法以保障国家利益,北京都可以予取予携,由人大释法得到它完全满意的答案。

不过,宪法的基本目的是对政权加以合理的限制,但当人大常委通过释法对香港为所欲为,无疑宣布《基本法》已经失效,并沦为宰制香港自治的工具。这样的“一国两制”,还可说不走样、不变形吗?

(香港回归二十年回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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