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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裔乐队丹凤眼商标注册案在最高法院胜诉

最高法院周一对亚裔乐队“丹凤眼”商标注册案作出裁决,允许乐队将被指种族歧视的名称注册为商标。

昨天,最高法院判决允许亚裔美国人摇滚乐队“丹凤眼”(The Slants)将其名称注册为商标。2011年,因为字眼涉嫌种族歧视,该乐队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专利商标局拒绝。

这支来自俄勒冈州波特兰市的乐队最先于2009年向商标局提出以乐队名称注册为商标,当局认为乐队名称源于歧视亚裔的词slanted eyes(丹凤眼),对亚裔构成侮辱,因此拒绝了其商标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这支乐队成员都是亚裔美国人。他们表示,乐队恰恰是希望大声说出这个原本具有种族歧视意味的字眼,让偏见最终失去其侮辱的本意,并透过音乐提倡反对种族歧视。

之后,乐队把商标局告上了法庭,上诉法院以9比3判他们胜诉。依据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无权简单地因为某种言论有冒犯之意就拒绝商标注册权。然而,商标局继续上诉,案件最后到达最高法院。昨天,最高法院以8比0的投票结果一致裁定,商标局不能拒绝这支乐队将名称注册为商标的权利。

在长达数年的维权过程中,乐队得到了美国亚裔维权中心,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亚裔美国人法律辩护基金会等民权组织的支持,案件判决下发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发推称其为“言论自由的伟大胜利”。

该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还因为它和广为人知的华盛顿“红人”(redskins)橄榄球队的商标案有关。“红人”在19世纪是泛指印地安人的蔑称,国家商标局在2014年取消了该队的商标认证,而地方联邦法院也认可了商标局的决定。该队上诉至最高法院,但是高法拒绝受理。

最高法院对“丹凤眼”案的判决给“红人队”带来了极大的希望。但是,两案的区别在于,“丹凤眼”乐队争取商标权被认为是少数族裔维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得到了很多华裔组织的支持。而“红人”商标却遭到了大部分原住民组织的反对。尽管如此,“丹凤眼”案的最终判决,会极大地影响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和商标法的诠释,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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