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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证据拼凑不出虚构的事实

泸州太伏中学赵某死亡案,时隔七天,泸州官方通过@四川公安官博发布《事件调查进展通报》,分别从该案的基本情况、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尸体法检、走访调查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其中从法医学角度做出赵某死因为‌‌“高坠伤致死‌‌”并且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

虽然泸州官方并未对赵某的死因做出‌‌“自杀‌‌”或者‌‌“失足坠亡‌‌”的结论,但结合官方通报中案情调查和走访的结果,无疑指向赵某的死亡高度疑似由于情绪低落以及感冒引起的神智混乱导致的‌‌“自杀‌‌”,或者‌‌“失足坠亡‌‌”。

然而,仔细分析泸州官方的这份《进展通报》,其中的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尸体法检等,多处出现了互相冲突以及矛盾的现象,无法支持泸州官方的‌‌“排除他杀‌‌”的结论。

毫无疑问的是,尸体法检、现场勘验、尸表检查,均属于客观证据,我们有理由充分相信其科学性和真实性。

一、尸体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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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鼻耳腔均有出血。

根据现场勘验报告:‌‌“死者尸体呈右侧卧状,尸体耳朵、口角有血液流出,在口鼻处和邻近地面形成11×10平方厘米血泊‌‌”

但是,赵某家属事发后在殡仪馆查看尸体的时候,死者赵某口角流出的血液,却是朝向左侧,同时,赵某面部右侧的嘴角和鼻孔,没有任何流血的痕迹。那么,现场赵某尸体口鼻下方地面的11×10平方厘米血泊,又是从哪里流出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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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枕部头皮有擦挫伤伴皮下血肿形成。

所谓‌‌“后枕部‌‌”,即是人体脑后发际线以上约2寸处的凹陷部位,该部位形成外伤,通常是由于硬物外力击打导致。如果人体在高处坠落时与平整的地面碰撞,极难造成这个部位的外伤。同时,如果该部位的外伤是由于高空坠落撞击地面凸出硬物导致,由于高空坠落撞击的力量,造成的损伤也至少是颅骨骨折,而非仅仅是擦挫伤和皮下血肿。

由于现场勘验在赵某宿舍窗口下方三层阳台发现一枚赵某的鞋印,我们暂时可以认为赵某后枕部的擦挫伤是在坠落过程中,赵某在三层阳台外缘发生了第一次撞击。

(请记住这个细节,此细节在后文还于其他损伤存在冲突和矛盾。)

3、左臂多处粉碎性骨折,左侧肋骨骨折。

这些严重损伤,符合高空坠落时,人体左侧撞击地面形成的损伤。证明了赵某从高空坠落时,是身体左侧直接撞击地面,以至于形成上述严重骨折。

但是,人体上肢左侧直接撞击地面,由于巨大的冲击力,必然会导致头部左侧也同时撞击地面,而赵某的头部左侧以及面部左侧,均没有任何损伤,这种高空坠落造成的损伤现象,同样令人难以理解。

4、右股骨上段横行骨折。

此处骨折,与上述左侧大面积骨折无法同时构成。既然赵某身体左侧的大量粉碎性骨折是由于高空坠落时直接撞击地面导致,那么,此处的右股骨骨折,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如果将赵某的右股骨骨折,推断为赵某在坠落过程中,与三层阳台发生第一次撞击形成的右股骨骨折,那么,赵某头部的后枕骨擦挫伤,就完全没有可能形成。

换句话说,赵某如果在坠落过程中,如果确实与三层阳台地面发生过第一次撞击,并且造成右股骨骨折,那么,后枕部的擦挫伤,与右股骨的横行骨折,就不可能同时构成。

另外,根据现场勘验报告,技术人员在三层阳台上找到的赵某一只鞋印,说明赵某在三层撞击时是脚部落地,更加无法造成赵某的后枕部和右股骨同时于地面发生撞击。

二、现场勘验:

1、505室的洗漱台及窗框外侧窗台,各发现有一枚不完整的新鲜鞋印。

然而,根据勘验照片显示,窗台上的痕迹,显然不是鞋印,而更像是擦痕。其中卫生间窗台的二道擦痕,以及宿舍窗台左侧的擦痕,疑似手指抓滑痕迹。而宿舍窗台右侧的二道横向的擦痕,并不似鞋印,窗台瓷砖宽度约为150mm,如果是鞋印的踩踏,必然应该是纵向,,鞋尖向外,鞋后跟应该踩踏在塑钢窗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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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注意到洗漱台上的那枚鞋印,完全不合常理。如果这枚鞋印是赵某踩踏形成的,洗漱台的高度约为80厘米,赵某身高约1.56米,他无法一步跨上洗漱台的台面中央,其必然会首先借助于踩踏洗漱台下的隔板边缘,然后再踏上洗漱台的台面外缘。然而,现场勘验并没有在洗漱台下的隔板上,发现任何踩踏的痕迹。也没有在洗漱台的边缘发现踩踏或的痕迹。

那么,显而易见的是,现场勘验找到的这枚洗漱台中央的鞋印,无法解释是如何凭空形成的。

2、外墙面的擦痕

位于卫生间窗口下方的擦痕,警方分析为‌‌“符合1人脚踩洗漱台和窗台、用手攀附505室窗台及卫生间窗框坠落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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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姑且可以认同警方的这种分析结论,但是,这个结论说明赵某的高空坠落,其本人不是从宿舍窗口跳跃出去,而是攀爬窗口的窗框活着窗台,失手跌落下去的。

请注意,这条位于外墙面的擦痕,墙面与宿舍窗口成90度,擦痕紧贴宿舍墙面,由于警方的现场勘验并没有在宿舍窗台下方找到类似的擦痕,说明赵某在攀爬过程中失手坠落的时候,没有在纵向,借助到任何蹬踏力量,属于垂直坠落。那么,赵某的坠落地点,就必然不会离墙面太远,而应该是紧贴着墙角。

同时,由于卫生间窗台与宿舍窗台的高度,存在约40厘米的高差,同时攀爬,或者分别攀爬这二个高度不同的窗台,具有一定的困难。让人赵某出于什么需要,一定要分别攀爬这二个窗台。

3、三层阳台的鞋印

现场勘验在三层阳台的水泥地面上,发现一枚鞋印,这枚鞋印清晰可辨,警方认定为赵某所留,毫无技术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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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之处在于,这枚清晰的鞋印,鞋尖方向,朝向建筑物外侧,简单的说,如果这枚鞋印确实是赵某坠落过程中,与三层阳台地面撞击造成的,那么,显然攀爬失手坠落的赵某,需要在从五层窗台到三层地面约6米的坠落过程中,保持直立状态双脚或者单脚落地,并且完成空中转体180度。攀爬时候的赵某,是面朝大楼,而到了三楼地面的时候,却要面朝外面。

理论上讲,这种坠落的动作,无法实现。

4、坠落的轨迹

现场的尸体,头部方向与宿舍建筑物成45度,距离一层墙面约2.68米,而赵某所在宿舍的窗口墙面,在三层阳台退进去约1.2米,也即是说,赵某从五楼的窗台坠落,与三层阳台发生第一次撞击,然后再次向外坠落,最终距离五层窗台约3.9米。

这是一个难以理解的现象。

我们在前面的尸体法检部分已经讲到,赵某的身体损伤分别是左侧上肢,以及右侧股骨,并且赵某的坠落,是由于攀爬失手造成的,而且属于自由落体形式,那么,很显然,赵某与三层阳台发生的第一次撞击,已经给赵某造成了严重的骨折损伤,赵某在第二次从三层阳台再次坠落到一层地面的时候,只能是不确定方向的翻滚出阳台边缘,再次自由坠落,而不可能获得纵向跳跃的力量,也即是说,赵某的最后坠落地点,不可能形成建筑物这么远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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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的尸体

1、衣着完整

现场的赵某,衣着完整,甚至穿好了长裤。

根据警方的案情调查和走访,事发当晚的赵某,由于高烧导致梦魇说了胡话,并且在凌晨二三点左右,宿管阿姨还去505宿舍查看过赵某,那么,如果赵某在凌晨的某个时间起床,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或者动机,去攀爬宿舍和卫生间的窗台,从赵某穿好长裤的行为分析,其精神状态,应该是神志清醒的。

如果将赵某穿好长裤的行为,解释为不自觉的习惯动作,那么,床下的三双平底鞋,赵某并没有去穿,而是穿了一双拖鞋。

换句话说,无论赵某是意识清醒的状态主动去攀爬窗台,还是意识模糊的习惯性梦游,赵某都必然在下意识状态下穿好长裤并且穿上平底鞋。

2、解开的裤腰带

赵某的尸体,虽然穿好了长裤,但是现场的赵某尸体的裤腰带,却是散开的,而且,这条散开的裤腰带,并没有断裂或者破裂,这也就排除了由于坠落撞击地面时,裤腰带受力开裂的原因。那么,这个裤腰带又是如何,或者何时解开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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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赵某在攀爬窗台之前穿好长裤的动作,属于神志清醒的行为,那么,赵某必然应该顺手系好裤腰带;如果赵某穿长裤的动作属于神志不清醒状态下的不自觉行为,那么,赵某也必然应该习惯性的系好裤腰带。无论如何,赵某不会只是穿上长裤,而遗漏了系好裤腰带这个习惯性动作。

3、异常的外部反映

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赵某攀爬窗台失手坠落,其坠落轨迹必须经过四层和三层的窗口,并且赵某的身体,与三楼窗口外的阳台地面,发生第一次撞击。这个过程即使赵某没有发出任何呼救或者惊叫,撞击三楼阳台时,也必然发出不正常的声响,三层阳台的窗口里面,即是睡着8个学生的宿舍。居然没有引起任何学生的警觉,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即使赵某在坠落过程中,出于某种个人的原因不愿意发出呼救声,但是赵某在与三层阳台地面发生第一次撞击时,由于右股骨骨折造成的巨大伤痛,赵某不可能不发出任何痛苦至极的叫喊声,而三层阳台的窗口里面,即是305宿舍的至少8位学生,距离不超过2米,仅仅是隔着一个窗台。事发当时的气温,8人的集体宿舍必然不会紧闭窗户。

更何况,赵某再次从三楼阳台坠落,撞击一层的地面,会再次发出异常的声响,也没有学生反映这个现象,无法解释。要知道,赵某从五楼窗口坠落到一层地面,二三米距离之内,即是总共超过25位学生在睡觉的窗口,难道就没有一个学生听到异常响声?

4、现场的监控视频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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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现场的围观者反映,赵某尸体所在的地点周围,有四个方向不同的监控视频,

其中至少有一个是面对赵某的坠落地点,但我们在泸州官方的通报中,没有看到任何涉及到是否对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进行过封存和查看的内容。

难道这些监控视频又是不出意料的坏掉了?

5、赵某的手机

住校初中生,平时的手机必然被班主任负责保管。但是学生的手机信息,能准确的反映出其个人的社会关系,并且使用网络支付的消费习惯,比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以及财务收支往来。

但我们仍然没有看到警方是否从赵某的手机上,查勘到有效的调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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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说明的是,以上分析依据,全部来自于泸州官方的《进展通报》中的现场勘验、尸体法检等客观证据,并且没有引用警方走访调查的证人证言。

我们必须相信警方的刑事侦查技术的科学性和严谨。

显而易见的是,仅仅是上述客观证据,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证据链所形成的法律事实上,就足以动摇到泸州警方的‌‌“排除他杀‌‌”的结论。

如果我们进一步的暂时忽视可靠性或多或少存疑的证人证言,仅以现场勘验、尸体法检的固定证据为基础,我们甚至无法认定赵某的尸体所在位置,就是赵某死亡的第一现场。因为逻辑和自然现象的常识,无法支持警方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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