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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卖了树归谁

如果您看过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地契,会发现里面的内容非常详细。比如您买了老王家一块地,除了把地的范围和价格界定清楚,还会对地里的附属物,诸如树木、水井、石磨等等一一交待明白,如果没给树钱,那老王伐倒带走。水井、石磨之类的由于难以携带,一般都折算成钱随着房子卖掉,自出卖之日起归买主所有。

比如,乾隆年间太平县翟来庆为了给母亲办丧事卖地,约定地里面尚未收割的粮食和大小柿子树一共六棵,一并随着地权的改变而交割给买主。同治年间清源县的梁成文、梁成武卖地时约定,水盆、茅厕均归买主所有。光绪年间崞县的齐羊羊卖房子,在合同里详细约定了碾子、大门、猪圈等都跟着房子一并出卖。

更详细的在民国,王元有、王元富卖地时甚至对将来可能出现的不明财产进行了说明,称“日后修盖房屋,地基内有金石,亦与卖主毫无干涉”,意思是,将来在地里挖到宝贝,那纯属买主的运气好,自己无权参与分利,如果自家亲戚找上门去闹事,均由自己出面承担责任,与买家没有一毛钱关系。

不过,早些年可没这么清楚的合同。在唐代,检察官王义方买了一座宅院,瞧着庭院里的一棵树越看越喜欢,于是派人把原房主找来另给一笔钱,说,俺还欠着这棵好树的钱没给呀!这说明当时的购房合同里,还没有将树木等杂物明确计入购房款。但根据记载里的评论,称此事“足见廉士之心”——意思是老王的人品太好了,又说明当时习惯性做法是不用单独支付这笔买树钱的,既然买了房子,里面的东西便一概随着换了主人,所以当老王单独再给一笔买树钱,才会被夸赞。

同样是唐代,富商窦乂发家致富之前有恩于人,被该人告知抓紧出资20万钱买一处宅院,在合同签订当天才告诉他宅子里面有好东西,看起来是一块普通的石头,其实是罕见的玉石,后来找专人鉴定,果然为稀世珍宝,日后加工为各种饰品出售,收益高达几千倍。

两则唐代的故事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既然房子买来了,其它附属物自然而然地划归买方所有。

再看宋代,宋人的做法与唐代类似,只不过开始在法律里进行规定。拿典当来说,早先典当出去的田地或者房屋,赎回时,出让期间增盖的屋子、种植的树木,都要折现给予补偿,如果不给经济补偿,则要允许原主或拆或伐带走。对于带有特殊性的农作物,则规定以每年的四月十五日为限,之前买卖,农作物归购买人,之后则归原主所有。

从以上故事可以看出,从唐宋到清代民国,那些土地宅院里面的附属物的产权,随着时代变化,从约定俗成的跟随式转移逐渐变成需要明确写在合同里。

虽然这种做法看上去是基于买卖双方的不信任,让人有人心不古之感慨,但弘扬信任与真诚,并不是教人单纯的相信一切天花乱坠的承诺。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也许是地卖了树归谁的问题,也许是买了地,地下的宝贝应该归谁的难题,既然可能存在风险与争端,不妨事先用白纸黑字约定清楚,用以替换红口白牙的承诺和约定俗成的惯例,以此确保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

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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