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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野蛮毁灭法治

在文明世界,由合同到法律,都交由中立的机构及法院去仲裁;合同条文与法律条文的解释权,由法院以客观合理的角度去判断,而非由政府胡乱解释。

可是中国就是不文明国家,因此他们反对由法国孟德斯鸠,于论法之精神(De l'esprit des lois)所提倡的三权分立;他们口中的“三权合作”,法律只为政治服务,法律的“解释权”,不是由法院决定,而是由中共最高权力的几个人所决定,简单而言就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更离谱的,即使“释法”本身是输打赢要,也要解得通才可以;但如2004年有关政改的“释法”,已极度拙劣,凭空由三部曲僭建多两部,再把“备案”两个字僭建为“依法备案”,即变相可拒绝为你“备案”,一如不良销售奸商,凭空创作出一大堆从来都没有写过或见过的条款,然后以强权逼你低头,这就是所谓的“释法”。

任意窜改胡乱加减

最荒谬的例子的“释法”建议,就是《大公报》引述政府中人称,预料释法将针对《基本法》第104条,规定宣誓次数“仅限一次”,因此甚至波及姚松炎及刘小丽;这种粗暴的手法,在刘小丽的宣誓上最能够说明,监誓的陈维安没有限时,刘小丽一字不改全部读完誓词,没有被即场要求更正或再读,事后却被判“无效”;然后中共就说“只限一次”,第一次失败就不算,于是人人翻查录影,发现民建联的黄定光誓词,甚至2012年梁振英宣誓做特首时,也说漏香港二字,那么梁振英与黄定光,是否也要褫夺其特首与议员的资格呢?

这种“只限一次”的“释法”即代表什么呢?就是“1990年人大写《基本法》时104条,乃指2016年之前解A意思,在2016年之后解为B意思”,是现代版的“指鹿为马”,连赵高也为之汗颜的“马鹿病”——赵高最多是“自古以来”把眼前的鹿,说成是马,可不敢说鹿既可以是马,也可以是鹿。这种完全横蛮无理的态度,说明了中国连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也不遵守,年轻人根本不再想要“一国两制”或作为中国人。《基本法》,就是“基本上你没有办法”,以任何文明的方式,得出人大的“解释”,因为这是任意窜改胡乱加减,简单而言“朕即法律”,就是最好的“解释”。

这种尽情破坏香港赖以成功制度的风气,不但可见于“人大释法”,香港最高学府香港大学;港大校委会研究生代表选举,内地学生朱科发放“微信红包”派钱,贴出选举广告,截图可见最少三人回复“已投”;这种用钱贿选的手法,对任何香港人来说都是绝不能接受;可是廉署一反早前针对对私人乐器导师介绍学生买乐器收回佣起诉到底(然后败诉甚至输堂费)的做法,竟回复没有法律条文可起诉,而校方竟说80元人民币的贿款金额是“微不足道”,然后越过法庭,自行推断朱科的“原意”不是“想贿赂”。

事实上朱科于事发后在脸书上自称红包是补贴群组成员“协助选举宣传的流动网络流量开销”,接受传媒访问时则改口为“香港人不理解微信红包这个电子支付的游戏,有文化差异”、“我觉得就是个虚拟的货币,红包就是游戏来的”,究竟是“补贴”还是“游戏”?只有一个可能性,不可能是两种皆是——这种“马鹿病”,就是中国特有的“中国逻辑”风土病;这种不看事实,不以法律精神去处理问题,随便“自由心证”的手法,全面入侵香港的每个角落,香港年轻人,亦因此对“中国”本身,变得全面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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