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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 李飞:民族自决是港独

梁颂恒和游慧祯加入周日的民阵游行

(博谈网记者苏智敏报道)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释法内容明列监誓人的职责及权力,一旦监誓人认为宣誓者非真诚宣誓,宣誓者须实时离任,不会有第二次宣誓机会。

释法:不真诚宣誓即失资格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基本法》第104条原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据官媒新华社发布的解释草案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如下解释:

一、《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自决即是港独?

人大常委会随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记者会,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出席解释释法内容。他指出,《基本法》104 条的本质是政治效忠问题,确保香港是中国领土一部分,不容异议。他还重申,释法有宪制地位,香港法院必须依从。他相信人大常委会作出释法决定后,香港司法机关就会执行。

李飞表示,法定公职人员必须符合基本法104条,效忠特区,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主张港人民族自决本质上也是港独。

李飞明言,在回归之前就存在反动、反对势力,这些人不认同一国、想推翻中央,以各种包装去做,想架空人大,只是没有明言港独,这思潮不是现在才出现,而年轻人受到这些人有组织地灌输港独思想影响,他相信过若干时间后年轻人会看清楚,并会受到教育的。

青年新政立法会议员游蕙祯和梁颂恒的宣誓风波,使“一国两制”更加残破,外界认为,人大释法已明确形成中共干预香港的形象,会引起香港社会大众的反感。11月6日下午,由香港民间人权阵线(民阵)发起抗议北京释法破坏香港司法独立的游行,更引来上万香港民众的参与。

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在人大释法后,于脸书上批评李飞的说法:“民主自决,即让香港人以民主决定香港未来,当中共今天把这个也打成港独,看来将‘反对23条立法/结束一党专政’与‘助长港独势力’划上等号的日子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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