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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确定7月12日裁决

中国对南中国海提出的主权声索范围

海牙国际仲裁庭星期二(2016年6月29日)宣布,将于7 月12 日在海牙对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发布最后的裁决。很多观察人士预测,裁决将有利于菲律宾。

国际仲裁庭的新闻稿说,已经在今天(6月29日)告知当事方,仲裁庭即将作出菲律宾共和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启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仲裁案的裁决。

新闻稿说,仲裁庭将于欧洲中部夏令时间2016 年7 月12 日星期二上午11 点左右在海牙发布裁决。裁决书以及附随的新闻稿将首先通过电子邮件向当事方发布,新闻稿中将包括裁决书的摘要。

仲裁案背景信息

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根据《公约》关于争端的解决以及附件七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向中国发出仲裁通知及权利主张,启动了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菲律宾要求仲裁庭裁定斯卡伯勒浅滩,也即中国所称的黄岩岛和中方所控制的南中国海岛礁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中国在南中国海所主张的“九段线”违反《公约》等。

2013 年2 月19 日,中国拒绝接受并将仲裁通知退还给了菲律宾。中国自此持续重申其不接受和不参与该仲裁案的立场。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在一方不参与的情况下仲裁庭仍可组成,“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

2013年6月21日,由5人组成的仲裁庭根据《公约》附件七规定的程序组成,仲裁转入仲裁庭主导的程序。庭长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托马斯•门萨(加纳籍)担任;成员包括三位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法官让-皮埃尔•科特(法国籍)、斯坦尼斯洛•帕夫拉克(波兰籍)、鲁迪格•沃尔夫鲁姆(德国籍),以及一位国际法学者乌得勒支大学教授阿尔弗雷德•松斯(荷兰籍)。由于中国并没有参与仲裁法庭的组成程序,还因为其中四名仲裁员为当时的日籍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柳井俊二制定,中国认为仲裁庭成员的组成不公平。

2014年12月7日,中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立场文件》”),阐述了中国基于菲律宾的诉求涉及主权和划界问题以及中国菲律宾已经达成仅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协议的原因,认为仲裁庭对菲律宾的诉求不享有管辖权的立场。仲裁庭认为中国的《立场文件》事实上构成了中国关于仲裁庭对菲律宾诉求管辖权的抗辩。

2015年7月7日至13日,仲裁庭对此案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庭审。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法庭的裁决对菲律宾的15项诉求中的7个事项具有管辖权,主要是要求仲裁庭裁定斯卡伯勒浅滩(也即中国所称的黄岩岛)以及中国所控的其他岛礁不能享有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以及中方非法干扰菲律宾享有的海洋权利;对菲律宾的另外8项诉求是否具有管辖权,将与实体问题一并审理,这8项诉求主要是要求仲裁庭裁定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缺乏法律依据,“九段线”不符合《公约》,以及中国在斯普拉特利群岛(中国所说的南沙群岛)部分岛礁附近的活动违反《公约》。

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实体审理。

2016年6月29日,仲裁庭宣布,将于7 月12 日在海牙对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发布最后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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