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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指挥董”的法律探讨

中国的改革开放初期是“民进国退”,大约从1990年代中期,为了增强政府的控制力,中国政府有意将国民经济引上了“国进民退”的轨道。大约在2000年代初,大部分人都意识到了“国进民退”的严重性。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国进民退”的趋势愈加明显。

“国进民退”对中国经济是建设性的还是破坏性的?“国进民退”需要为这几年中国的经济衰退负责吗?这是很复杂的问题,大家各有看法。

任何经济层面的东西,迟早会反映在政治层面。2016年6月7日,一则来自国资委的新闻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应。此新闻的核心是:国企重大决策须由党委讨论后董事会决定。

任何稍微具备经济学常识的人,都会产生疑惑:这分明与现行法律矛盾,置《公司法》于何地?

《公司法》是中国近年来出台的法律中比较有进步意义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日常重大决策,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这些规定,既合乎法律规定的责权利统一,又符合国际惯例,是中国经济依法前行的重要保障。

现在,按照国资委的意思,重大决策,先要党委开会通过,然后再由董事会、经理班子讨论通过。虽说在“重大决策”前面加了“国企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作为限制性定于,但是,这些比较空泛的定义几乎很难起到限制作用。一旦党委先定、董事会后定成为事实,权力蔓延的本性会难以遏制。

党委与董事会的决策会完全一致吗?我们来看两种可能性。

假如意见完全一致,那么,党委会就没有意义。

假如党委会与董事会的决策不一致,该听谁的呢?如果听党委会的,否定了董事会的意见,那就是对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就是对《公司法》的颠覆;假如听董事会的,否定了党委会的,那么党委会有什么用?

党务工作者一般不是企业管理行家,以他们的会议来决定企业的重要事务,似乎不妥。

现在中国说要建立法治社会,法治社会,首先要明确立法权。中国的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国资委作为行政部门,没有立法权,其一切行为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现在出台一个与法律明显背离的政策,实为不妥。

除了与公司法抵触,此次国资委的土政策还有一条,国企里面中共组织工作机构和人员要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保证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同级同酬,并把经费纳入企业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这个是否获得法律授权,也存疑虑。

甚至关于“什么是国企”,本身也是比较含糊的。中石油这些企业,在海外、国内均是以上市公司的面目出现。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国企”吗?如果以党委指挥董事会,国外股东同意吗?

在邓小平时代,中国改革的口号是“党政分开”、“政企分开”。这两个分开,这些年已经不再提了。但是若一下子退到党管企业,可能性也不大。最高权力机构既要考虑社会各界的反应,也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

我们回过头来看国资委此次表态的方式:国资委中共党委在最新一期的中共理论杂志《求是》发表题为《在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文章,提出上述“想法”。而不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出现。

可以看出,国资委很有可能是通过文章来试探社会各界的反应。在社会各界做出比较强烈的反应后,国资委如何应对,值得关注。如果反应过于强烈,恐怕连“国资委是否应该存在”这个老问题都会被翻出。所以,国资委此次有关设想很有可能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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