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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计划的“6宗罪”应如何看?

数天前,媒体突然报道令计划案的进展,这给那些长期关注令案的人一颗定心丸,终于尘埃落定了。曾记得,周永康案审判结束后,多少人在猜想令案会怎么样,以致官家发言人不得不站出来澄清,表明令案进展如期进行,以满足那些人的好奇心。实际上,令案并不出奇离奇,不过是按部就班罢了,先前的几大案件已经有成例了,多一桩令案也不能说明什么,最多只是让人多看到一些黑色笑话。

先从官家报道的令案“六宗罪”说起。令案之罪,官家对此做了以下介绍:

在经过半年的审查后,官方首次披露令计划涉嫌犯下的罪名,共“六宗罪”:1、令计划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保密纪律;2、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3、违纪违法获取党和国家大量核心机密;4、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其妻收受他人钱物,为其妻经营活动谋取利益;5、与多名女性通奸,进行权色交易;6、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敛财牟利负有重要责任。

相关解释,官家则如是说到,“从今年1月7日,令计划被立案审查,到昨日以涉嫌受贿罪立案并移交司法机关,令计划案足调查了半年之久。中纪委的立案调查时限有没有具体规定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据此,中纪委宣布调查后,案件的调查时间最长应为四个月。但是,如果案情重大或复杂,还可以延长。具体延长多久,没有明确规定。”

初看令案之调查,颇有令人不明觉厉之感,认为这个漫长调查是慎重而严谨的,毕竟用时之长可以说明一番。不过,我观令计划之“六宗罪”,直觉却是家法国法不分,纪与律同罪。这世界多数国家,到底怎么做的?主张与国际接轨,怎么就始终不能把党纪与国法分开纳入接轨范围呢?十八届三中全会声明的深化改良,什么时候才正式启动?

纪与律同罪,在令案披露出来的“六宗罪”上非常明显,已经是一半属于纪,一半属于律,但纪与律又含混在一起,让人很难一眼看出问题来。我们是知道的,党纪是党纪,国法是国法,违反纪律的人未必就触犯了国法,而违反了国法的人则大多触碰了纪律。比如,国民党的王金平当年“关说”一事,马英九认为他的行为违反了党纪,于是动用党纪去处分他。但是,王金平错了,马英九亦何尝不是错。马英九以党纪之事居然在总统府前召集,且事后又把此事公布在总统府官方网站之上。一场捍卫党纪的行为,竟然演变为二场违反党纪的行为,这足见说明党纪之事不易裁决。王金平的行为是不是违法了呢?法院最后的裁决是否定的。从这里可以看到,党纪与国法还是泾渭分明的,含混在一起要看什么地方及什么人。混淆在一起的,固然有自己的理由,也有自己的惯例思维,即同一件事,不同思想观念的人,第一反应不同,拥有党国观念的人,他们就会放在一起来考虑,拥有宪政意识的人,他们就会首先考虑法律层面的事。

“令计划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保密纪律”明显属于党纪的问题,政治纪律应该如何去定罪?能否成为法律上的罪与罚考虑的问题?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思考的大事,而不是直接引述过来。鹦鹉学舌容易,但要提升自己,走出路径依赖却不是这么容易。记得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深化改革的内容里讲到,今后中纪委办案要如何淡化,把党事交给党,违法的事交给政府相关机构去查办,但一年多来没有实质推进,这不禁会让人要问何时启动,从哪个具体案件开始。如果开始运作了,今后党纪的事情违反了是不是就由党纪部门去处理,法律的部分交给法律,就像西方谚语所说的“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一样。若是迟迟没有推进,人们难免会去想,这深化改革是不是如所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般,口号与实质相距很大的距离。

法律若不能区分出党纪,则党纪往往容易高于法律,并且使得法律流于形式,仅仅是把法律当做工具去使用。我们在过去看到众多贪官污吏,他们被挖出来以后,大多是申明违纪违法,且先动用党纪去处置,这个过程完成以后,贪官污吏才被法律象征性走一趟过场。如此,概念上的法治也好依法治国也罢,都是借用法律工具去修理非统治者。

201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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